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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 磁材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磁材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时间:2023-02-02 13:03:14 来源: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磁材行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检查对象:                                       企业负责人:                                            执法人员: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是否发现问题 检查依据指引 法律责任指引
1 真空速凝炉 (1)水冷系统中应设有水温,水压监测和安全联锁报警装置;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
有色金属冶炼炉、熔炼炉及炉渣处理烟化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温度、流量、压力检测报警装置
冷却水系统若未设置温度、流量、压力检测报警装置,无法及时发现冷却水异常。
(1)冶炼炉水冷却系统若发生漏水进入冶炼炉内部,会引发恶性爆炸事故;
(2)冶炼炉、熔炼炉、烟化炉水冷却系统若断水,易引发炉子烧穿事故,导致炉内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泄漏,继而引发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冷却水应设置备用水源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2 供氢站建筑 供氢站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4.1.1的要求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4.1.2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77—2005规定,具体如下:
a)湿式氢气罐(柜)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供氢站建筑布置符合(GB 4962-2008)4.1.3、4.1.6、4.1.8、4.1.11要求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建筑物顶内平面平整;建筑物顶部或外墙的上部应设气窗或排气孔。排气孔应设在最高处,并朝向安全地带;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供氢站、实瓶间、空瓶间周边至少10 m内不得有明火;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 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3 供氢站设备设施 氢气使用区域未安装可燃气体探测器;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4.4.3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应符合GB 3836,1的要求,防爆等级应为Ⅱ类,C级,T1组;因需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设备时应采取隔爆措施。
4.1.7 氢气有可能积聚处或氢气浓度可能增加处宜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设在监测点(释放源)上方或厂房顶端,其安装高度宜高出释放源0.5 m~2 m且周围留有不小于0.3 m的净空,以便对氢气浓度进行监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 m,室外宜为15 m。
4.1.12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和汇流排间应按GB 50057和GB 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宜每半年检测一次。
4.1.15 充(灌)装站、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放置。若空瓶和实瓶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汇流排间应通过门洞与空瓶间或实瓶间相通,但各自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b)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时,空瓶、实瓶和汇流排可布置在同一房间内,但实瓶、空瓶应分开存放﹐且实瓶与空瓶之间的间距不小于0.3 m。空(实)瓶与汇流排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2 m。
c)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 h。
d)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的设施。
e)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内通道的净宽应根据气瓶的搬运方式确定,一般不宜小于1.5 m.
f)汇流排间应尽量宽敞。汇流排应靠墙布置,并设固定气瓶的框架。
g)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
h)空瓶间和实瓶间宜设气瓶装卸平台。平台的高度应根据气瓶装卸形式确定。平台上的雨篷和支撑应采用阻燃材料。
i)氢气充(灌)装间不应存放实瓶,空瓶数量不应超过汇流排待充瓶位的数量。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氢气站内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供氢站、汇流排间未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供氢站、汇流排间防雷接地装置未定期检测;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汇流排间、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储存在封闭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内;各自应有独立的出入口。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汇流排间、空瓶间和实瓶间不应与仪表室﹑配电室和生活间直接相通﹐应用无门、窗、洞的防火墙隔开。如需连通,应设双门斗间,门采用自动关闭(如弹簧门),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9 h。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空瓶间和实瓶间应有支架,栅栏等防止倒瓶的设施。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汇流排应靠墙布置,并设固定气瓶的框架。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实瓶间应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气瓶。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4 氢气储存 氢气储存容器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6储存
6.1氢气储存容器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氢气囊不宜做为氢气储存容器。
6.2氢气储存容器应设置如下安全设施:
6.2.1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如安全阀等。
6.2.3 应设压力监测仪表。
6.2.4应设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接口。
6.2.5 氢气储存容器底部最低点宜设排污口。
6.2.6氢气储存容器周围环境温度不应超过50℃,储存场所及周边应设计安装消防水系统。
6.3 氢气瓶(集装瓶)
6.3.1氢气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仓间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6.3.3 氢气瓶体根据GB7144应为淡绿色,20 MPa气瓶应有淡黄色色环,并用红漆涂有“氢气”字样和充装单位名称。应经常保持漆色和字样鲜明。
6.3.5因生产需要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室内(现场)的通风条件符合4.1.5要求,且布置符合如下要求:
a)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 m;
b)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
c)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d)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6.3.10氢气瓶使用时应采用4.1.15 d)规定的方式固定,防止倾倒。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应固定,不得松动位移,且管路和阀门应有防止碰撞的防护装置。
6.3.15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氢气瓶应定期(每3年)进行检验﹐气瓶上应有检验钢印及检验色标。
6.3.18 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上应装配安全泄压装置,钢瓶的阀门和安全泄压装置或其保护结构应能够承受本身两倍重量的惯性力。钢瓶长度超过1.65 m,并且直径超过244 mm应在钢瓶两端安装易熔合金加爆破片或单独爆破片式的安全泄压装置,直径为559 mm或更大的钢瓶宜在钢瓶两端安装单独爆破片式的安全泄压装置;在充卸装口侧,每台钢瓶封头端设置的阀门应处于常开状。安全泄压装置的排放口应垂直向上,并且对气体的排放无任何阻挡;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应在一端固定,另一端有允许钢瓶热胀冷缩的措施;每只钢瓶应装配单独的瓶阀﹐从瓶阀上引出的支管应有足够的韧性和挠度﹐以防止对阀门造成破坏。
6.3.19长管拖车钢瓶应定期检验,使用前应检查制造和检验日期或符号,不得超量充(灌)装。长管拖车应按GB2894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并随车携带氢气安全技术周知卡。长管拖车钢瓶使用时应有防止钢瓶和接头脱落甩动措施,拖车应有防止自行移动的固定措施。长管拖车停放充(灌)装期间应接地。
6.3.20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表。钢瓶连接宜采用金属软管﹐应定期检查。拖车上应配置灭火器。使用时应避免长管拖车上压差大的钢瓶之间通过汇流管间进行均压,防止对长管气瓶产生多次数的交变应力。
6.4氢气罐
6.4.1 氢气罐应安装放空阀、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一般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确保可靠。
6.4.2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并应连接装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释、氮气密封,末端设置火炬燃烧的总排放管。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接口应参照6.2.4要求执行。
6.4.5罐区应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6.4.6氢气罐应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6.4.8 氢气罐应有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应设压力监测仪表;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应设惰性气体吹扫置换接口;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储存容器周围环境温度不应超过50℃,储存场所及周边应设计安装消防水系统;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实瓶和空瓶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仓间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在室内(现场)使用氢气瓶,其数量不得超过5瓶,氢气瓶与盛有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8 m,与明火或普通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应小于10 m,与空调装置、空气压缩机和通风设备(非防爆)等吸风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与其他可燃性气体储存地点的间距不应小于20 m。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瓶使用时应固定,防止倾倒。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瓶应定期(每3年)进行检验﹐气瓶上应有检验钢印及检验色标。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长管拖车的每只钢瓶上应装配安全泄压装置;钢瓶长度超过1.65 m,并且直径超过244 mm应在钢瓶两端安装易熔合金加爆破片或单独爆破片式的安全泄压装置,直径为559 mm或更大的钢瓶宜在钢瓶两端安装单独爆破片式的安全泄压装置;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安全泄压装置的排放口应垂直向上,并且对气体的排放无任何阻挡;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长管拖车钢瓶应定期检验,长管拖车应设置安全标志,并随车携带氢气安全技术周知卡;长管拖车的汇流总管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表。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罐应安装放空阀、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每半年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罐放空阀、安全阀和置换排放管道系统均应设排放管,并应连接装有阻火器或有蒸汽稀释、氮气密封,末端设置火炬燃烧的总排放管。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罐区应设有防撞围墙或围栏,并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罐应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并建立设备档案。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罐应有静电接地设施。所有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备档案。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5 供氢使用的设备及管道(氢碎炉及其管道) 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4.4.4氢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金属管道,禁止采用铸铁管道,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或其他有效防止氢气泄漏的连接方式。管道应采用密封性能好的阀门和附件,管道上的阀门宜采用球阀、截止阀。阀门材料的选择应符合GB 50177—2005中表12.0.3的规定,管道上法兰、垫片的选择应符合GB50177—2005中表12.0.4的规定。管道之间不宜采用螺纹密封连接,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4.4.5 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其位置应能满足氢气管道内气体取样、吹扫、置换要求;最高点应设置排放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湿氢管道上最低点应设排水装置。
4.4.6氢气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其支架应为非燃烧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氢气管道与氧气管道、其他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与上述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250 mm 的净距。分层敷设时,氢气管道应位于上方。
4.4.7 氢气管道应避免穿过地沟、下水道及铁路汽车道路等,应穿过时应设套管。氢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不宜穿过吊顶、技术(夹)层,应穿过吊顶,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氢气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应敷设在套管内,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氢气管道穿越处孔洞应用阻燃材料封堵。
4.4.8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室外地沟敷设的管道,应有防止氢气泄漏﹑积聚或窜入其他地沟的措施。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埋深不宜小于0.7 m。湿氢管道应敷设在冰冻层以下。
4.4.9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界区间阀门宜设置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来自装置、设备的外部火焰回火至氢气系统。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
4.4.11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跨接和接地。氢气设备与管道上的法兰间的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4.4.12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8排放
8.1 氢气排放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8.2氢气排放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
8.4室内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 m以上。室外设备的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 m 以上。
8.5排放管应设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8.6排放管应有防止空气回流的措施。
8.7排放管应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气凝集﹑冻结和外来异物堵塞的措施。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氢气管道与附件连接的密封垫,应采用不锈钢、有色金属、聚四氟乙烯或氟橡胶材料,禁止用生料带或其他绝缘材料作为连接密封手段;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管道应设置分析取样口、吹扫口;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最高点应设置排放管,并在管口处设阻火器;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管道架空管道不应与电缆、导电线路、高温管线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管道不得穿过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仪表室、楼梯间和其他不使用氢气的房间;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室内氢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地沟中或直接埋地;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在氢气管道与其相连的装置、设备之间应安装止回阀;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作焊接、切割、燃料和保护气等使用时,每台(组)用氢设备的支管上应设阻火器;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排放管应采用金属材料,不得使用塑料管或橡皮管;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气排放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室内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 m以上。室外设备的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 m 以上。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排放管应设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排放管应有防止雨雪侵入、水气凝集﹑冻结和外来异物堵塞的措施。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6 磁粉储存 包装桶外应有明显标识;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良好的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在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防火﹑防撞击、防潮,并附相关标识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氢碎钕铁硼永磁粉》GB/T 34494-2017
8.1.2标识
每个包装桶外应有明显标识,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牌号、批号、净重、毛重;
d)出厂日期;
e)“防火”“防潮”“防撞击”等标识或字样。
8.2运输﹑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通风良好的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在运输过程中应小心轻放﹑防火﹑防撞击、防潮,并附相关标识。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 低温液化气体储存及使用 液氮、液氩储罐应设置温度和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低温液化气体安全指南》(GBT 35528-2017)
4.4报警系统
应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以监测相关低温设备的温度和压力的异常变化,检测周围空气中含有所储存低温液化气体浓度的异常变化,并在事故发生之前及时发出警报。
6.2.5设备接地
任何装有低温液体的固定储罐都应可靠接地,并定期检查接地连接是否完好。
6.2.8真空漏失
对采用真空夹套绝热的低温液体储罐,当夹套外壳出现异常冰霜点﹐或储罐压力迅速上升时,表明真空夹套层内的真空度降低,真空在逐渐漏失。如果储罐夹层真空被破坏,应将容器内的低温液体全部排放,并对容器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在未完成检修前应停用。
6.2.10汽化器
空温换热型汽化器下方不能堆放异物,其换热面积应满足最大排液汽化量的需要,以确保其底部或上方不发生严重积冰,即结冰面不能超过汽化器面积的2/3。
《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
4.2.2安装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设置换气通风装置,并能安全排放液体、气体。
4.2.3安装场所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GB 2894的有关规定。
4.3 固定容器安装安全要求
4.3.1容器不准安装在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距它们5 m的范围内。
4.3.3 液氮、液氩容器宜安装在室外。若安装在室内,其安装场所应符合4.2.3的规定,且气体紧急放空口必须引出室外安全处。放空口宜设在高出操作面3 m 以上的安全处。
4.5.9应定期测量真空绝热容器的保温层真空度,至少每年测量一次。当真空粉末绝热贮槽的真空度下降至65Pa时,应分析原因,停止使用。当表面结霜时,应分析原因,严重时停止使用。
4.6设备检修
4.6.1容器以及压力表、液面指示计、安全装置应按TSG R0004、TSG R0005 及TSG R7001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周边应安装氧气浓度检测报警仪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低温液体的固定储罐都应可靠接地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液氮、液氩储罐夹套外壳无异常冰霜点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空温换热型汽化器下方不能堆放异物且结冰面不超过汽化器面积的2/3;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安装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设置换气通风装置; 放空口宜设在高出操作面3 m 以上的安全处。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安装场所必须设有安全出口,周围应设置安全标志(危化品安全周知卡和对应的安全警示标识)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容器不准安装在出入口、通道、楼梯间或距它们5 m的范围内;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安全阀是否在检验合格期间使用 (1年)压力表是否在检验合格期内使用(6个月)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8 劳保防护用品 涉磁粉作业的岗位劳保用品未按照规范配置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第3部分:冶金、有色》(GB 39800.3-2020)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9 工业管道 氮气、氩气、氢气等工业挂管道穿过道路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符合规范要求;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
8.1.5架空管道穿过道路、铁路及人行道等的净空高度系指管道隔热层或支承构件最低点的高度,净空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机车的铁路,轨顶以上≥6.6m;
    (2)铁路轨顶以上≥5.5m;
    (3)道路推荐值≥5.0m;最小值4.5m;
    (4)装置内管廊横梁的底面≥4.0m;
    (5)装置内管廊下面的管道,在通道上方≥3.2m;
    (6)人行过道,在道路旁≥2.2m;
    (7)人行过道,在装置小区内≥2.0m。
    (8)管道与高压电力线路间交叉净距应符合架空电力线路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8.1.6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除按以下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管架边缘与以下设施的水平距离:
    (1)至铁路轨外侧         ≥3.0m;
    (2)至道路边缘           ≥1.0m;
    (3)至人行道边缘         ≥0.5m;
    (4)至厂区围墙中心       ≥1.0m;
    (5)至有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3.0m;
    (6)至无门窗的建筑物外墙 ≥1.5m。
8.1.10沿地面敷设的管道,不可避免穿越人行通道时,应备有跨越桥。
8.1.22管道穿过安全隔离墙时应加套管。在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管子与套管间的间隙应以不燃烧的软质材料填满。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在外管架(廊)上敷设管道时,管架边缘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水平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10 建筑防火 汽油储存库房与其他场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库房的要求;库房应设置防溢流措施;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3.3.6 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2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 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6.12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3.1.1 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下列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环境之一时,应进行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1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2闪点低于或等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3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当可燃液体有可能泄漏时,可燃液体的蒸气或薄雾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
《GB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
4.2.1应干燥,易于通风,密闭和避光,并应安装避雷装置:库房内可能散发(或泄漏)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6.4.6 工作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
5.3.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越(含地下列规定:)便于操作且安电
《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库房的电气应符合《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相关要求 ¨正常
¨异常
¨缺项发现问题:
 
库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与风机联动。库房门口应设置静电释放器。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设置在车间的汽油中间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3.3.6的要求;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可能放散爆炸危险性介质的厂房(仓库)或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甲、乙类厂房(仓库)的通风装置应采用防爆型风机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在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内,严禁穿越和敷设可燃、助燃气(液)体管道;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11 磁材加工泥屑 切割、打磨过程产生的油泥料及粉料(干燥粉、潮湿粉)需采用水封等与空气隔绝的包装方式储存, ¨正常
¨异常
¨缺项
发现问题:
GB∕T 23588-2020 钕铁硼生产加工回收料
7.1.2 回收料采用铁桶或编织袋包装,其中油泥料及粉料(干燥粉、潮湿粉)需采用水封等与空气隔绝的包装方式,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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