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财务各项管理制度
时间:2022-09-21 17:59:35 来源: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财务各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财务核算,规范财务开支行为,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商会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商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其财务管理重点体现以提高经营效益为中心,把有限的经费用于拓展业务,促进发展上来,同时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支行为,维护商会合法权益。
第二条 商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负责商会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督,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财务部配备财务人员2名,分别担任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条 商会设立统一账号,并由财务部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并设立相应账簿。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和规则
第四条 会计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商会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秘书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三章 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九条 会计岗位职责1、负责审核各类原始凭证,完成记账凭证的录入汇总工作,并编制相关会计报表。
2、依法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往来款项结算、登记总账明细账、核对各项会计科目、及时清理各项往来账,做好每月往来账的对账工作;
3、负责商会所需的财务数据资料的整理编报;
4、负责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配合工商、审计和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工作。
5、负责单位全年的会计报表、帐薄装订工作,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6、完成商户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出纳岗位职责
1、做好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及收付工作,保证资金收付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2、严格遵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商会规定的费用报销和收支审批手续,办理现金及银行结算业务。
3、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银行存款余额。
4、根据账务处理需要,及时将单据整理移交给会计编制记账凭证。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库存现金管理1、商会现金的收入主要包括会员单位会费、银行提现等。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原则上不收取大额的现金,若确实需收取大额现金,必须在当日及时送存银行。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2、商会现金的支出主要包括零星开支、银行存现等。财务部对商会内部员工的费用及业务活动费用支出原则上实行银行转账结算,不直接支付现金。
3、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存款的收入主要为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存现、其他往来收入等;
2、银行账户仅适用于本商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有关的业务产生的银行存款收支,严禁其他外单位利用商会账户进行“走账”等行为,更不得利用公司基本户为第三方进行提现等业务。
3、银行存款的支出包括日常支出、业务活动支出、提现、其他往来支出等;
4、商会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各项日常费用,由经办人签字,经秘书长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保管及稽核
1、开设银行账户,须在银行预留印鉴。银行印鉴一般应包括公司财务专用章、法人专用章。
2、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由商会秘书长保管,印鉴保管人对所保管的印鉴非特别批准和允许,不得用于办理与银行收支无关的业务。
3、出纳为银行账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财务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现金与银行账簿,逐笔记载收入与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月结算,帐款相符。
第五章 会费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为保障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加强会费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令第250号《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29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五条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自愿加入的自律性管理组织。本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本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交纳会费是本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本会会费收取标准的决议,报送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商会团体会员的年会费标准如下:
会长单位会费5万元/年;
副会长单位会费1万元/年;
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年;
会员单位会费3000元/年;
第十八条 会员必须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商会会员单位的会费按年度缴纳。连续两年不按期缴纳会费,经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本会正常运行的开支及本会举办的讲座、会刊、网站、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收费收据。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按规定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业务活动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业务经费来源:(一)会费收入;
(二)接受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部门、单位的经费补助;
(四)政府和其它有关部门委托本商会承担某项事务所拨付的专项经费;
(五)开展自养性经营活动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业务支出范围:
(一)日常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差旅费、车油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出版会刊及印刷费、房租费、水电费等必要开支。
(二)会务费及商会活动费。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商会举办各种会议以及知识讲座、经验交流会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商会人员的补贴、工资、保险、福利费及通讯费等。
(四)接待费用。包括各项接待、礼品等支出,严格把关,控制开支。
(五)社会捐献、赞助等慈善事业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与商会有关的其他正常开支等。
第七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项费用是指商会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办公经费,不包括各项业务活动支出。第二十六条 日常费用开支范围为:
(一)日常办公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网站维护费、出版会刊及印刷费、各种咨询费、广告费、律师等。
(二)办公场所房租费、水电费、电话费、网络费。
(三)差旅费。
(四)招待费用。
第二十七条 各项费用支出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八条 每笔报销单据需经商会秘书长审批签字后由财务部报销。
第二十九条 对所有报销内容,相关人员必须就其真实性、合理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核。
第八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为规范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财务报告的编制, 防范不当编制可能对财务报告产生的重大影响,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能够给报告潜在使用者提供反映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真实信息, 借以升改进管理、 防范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三十一条 商会按照规定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计划, 明确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会计政策及时间要求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计划应当经财务总监核准后签发至公司财务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 商会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三十三条 商会编制的财务报告,必须以真实的交易和事项以及完整、 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为依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 编制依据、 编制原则和方法进行。
第三十四条 商会应当对交易或事项所属的会计期间实施有效控制。对故意漏记或多记、 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情形,应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 财务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总经理。
第三十五条 商会财务部门应对本期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分析、 评价,特别关注是否存在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不恰当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做出的判断等情形; 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财务部应当及时汇总上报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财务部门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并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向公司董事会及相应机构报告,以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和资产的安全完整。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事项,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一) 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二) 在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三)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另外,各公司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 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盘点或者定期清查, 确保财务报告的编制质量。
第三十七条 商会财务部门相关会计人员应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中及时进行对账, 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确保会计记录的真实和完整、计算准确、依据充分、期间适当。
第三十八条 商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不得漏报或者任意进行取舍。
第三十九条 商会应当按照管理制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内部相关负责人及其外部使用者及时报送财务报告。在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前,依法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应该审慎处理对外报送数据。
第四十条 财务报告编制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会计报告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商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事后评估评价,并向有关领导和审计委员会书面汇报;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审计。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考核体系, 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确保按报告要求规范披露。
第九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实物资产管理要求如下:(一)商会办公物资的管理归商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凡是办公室常规用品,由采购人员统一购置。
(三)商会办公室正常业务使用的办公器具、办公耗材、机器设备、配件等,统归办公用品。成本造价较高的贵重设备记为公司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登记,责任到人,贯彻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五)商会的办公室物品和资产只有使用权,任何人不得占为己有。
(六)贵重物品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未经领导同意,严禁借出。
(七)固定资产的维修,由办公室负责安排维修。
(八)固定资产每年一次,由财务部、办公室共同进行清查核对,做好清查盘对账。
第十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费票据管理,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第四十五条 建立商会会费票据责任制度。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计划、领购、核销、保管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票据专管员是票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秘书长是票据管理的责任领导。
(一)按时做好向票据主管部门申报单位全年会费票据计划及其调整工作,做到票据购领有计划,计划变化需调整。
(二)及时做好会费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保存完整;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4、收款项目合法、合规;5、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三)按规定保管会费票据。单位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会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 会计资料自年度终了后移交到商会档案管理处归档保存,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档案保存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实行。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应装入国家统一的会计档案盒内,档案盒封面和背脊面按规范书写清楚各项内容,以便于保管和利用查找。不同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不得装在同一盒内。
第四十九条 由商会专职人员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以上各项规章制度已通过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二届一次理事会、二届二次理事会内部表决通过,体现了民主办会、规范办会的原则。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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