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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teel:浅析〈稀土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

时间:2026-05-07 16:34:55 来源:
一、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21条: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
一、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

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21条:稀土开采企业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违反总量调控管理规定进行稀土开采、冶炼分离的,由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典型案例和影响:某企业获批年内生产额度10000吨REO,实际生产12000吨REO,超产20%依据征求意见稿收没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6—7倍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大于100万元且小于或等于300万元罚款。现业内普遍执行的是“一年两批”指标下达机制,增强政策对市场波动的响应能力,2025年后稀土业内都未公开总量调控指标,实际指标额度由工信部下发集团再分配至子公司,实施严格的总量管控标准。任何被查处的违规企业,都将面临处罚和未来产能被系统性削减的严重后果,这从根本上迫使企业必须将合规置于经营的首要位置。

二、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

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2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

(二)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典型案例和影响:袁某群等9人以种养殖为掩护,无证非法开采稀土矿,并涉及后续非法冶炼分离。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五年,其余人员分别获刑十个月至三年‌‌。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因国家明令禁止个体和组织从事稀土矿产品的开采和冶炼‌‌。稀土冶炼分离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专营活动‌,仅限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企业从事。‌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属于违法行为。

三、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稀土冶炼分离企业之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冶炼分离;

(二)稀土综合利用企业以稀土矿产品为原料从事生产活动。

典型案例和影响:稀土管理条例未生效之前,有个别小型废料回收企业私自从个人贸易商取得进口原矿或非法来源稀土矿用废料生产线路进行原矿生产和加工,用以换取丰厚收益。此行为不仅触及法律红线,也因工艺问题易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四、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

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2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销售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销售的稀土产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典型案例和影响:例1在赣县某废弃砖厂内,私建2条稀土金属电解生产线,使用无证来源的氧化镧铈(REO≥99%)为原料,未配套氟化物吸收塔与含酸废水处理设施。现场查获未申报原料库存127吨。没收全部设备及原料,罚款186万元;实际控制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刑事立案;关联上游3家无证矿点同步取缔。

例2某企业以“再生塑料颗粒”名义伪报进口东南亚产含钕废料,实为钕铁硼边角料;在清远保税区仓库内分拣、破碎、酸溶,再以“混合稀土金属”名义出口至越南,规避国内冶炼分离许可。涉案企业吊销进出口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7年;冻结涉案账户资金8600万元。

非法开采易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与环境破坏,近年来国家一直严厉打击黑矿开采;非法销售和走私易挤压合法企业生存空间,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正规企业要承担高昂的资源、环保和合规成本,却在低价竞争中利润锐减甚至亏损,陷入举步维艰的困境,非法走私影响了国际市场对中国供应稳定性的信赖,削弱了中国在全球稀土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一些非法产业链甚至可能向国外转移技术和人才

五、稀土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

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25条: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出口的企业不如实记录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并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企业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和影响:例1某分离企业为掩盖使用未税进口精矿,篡改追溯系统中原料批次号、供应商名称及检验报告编号;暂停所有稀土产品销售资格并追缴罚款。

例2 2025年6月,稀土出口监管系统发现异常警报,涉及一批120吨的稀土磁铁,申报用途与实际流向不符,涉事企业被中国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终身禁购中国稀土‌,境内账户被冻结

稀土企业不如实记录产品流向信息、不录入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最直接的意义在于逃避国家监管、切断监管部门追踪稀土产品全链条的视线。这一行为的本质,是试图将稀土产品从合法的监管体系中“剥离”出去,使其进入不受控制的灰色或黑色流通渠道。

六、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依据稀土管理条例第26条: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对企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和影响:企业及个人在接受稀土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避免因拒绝、阻碍而产生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执法部门调查发现存在拒绝或阻碍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稀土不是普通商品,而是国家战略资源。每一次对法规的敬畏,都是对国家资源安全的捍卫。在2026年全球关键矿产博弈深化的背景下,唯有将合规内化为基因、将创新转化为动能的企业,方能在时代浪潮中行稳致远。从产业链和价格角度来看,〈稀土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给上游分离企业划下了安全红线,给稀土企业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使得非法产能无法再通过规避环保和税费获得成本优势,也规范了企业超标生产问题,成本抬升和供应预期收紧市场价格底部因此系统性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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