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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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各项规章制度汇总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行规行约
一、总则第一条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为维护磁材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促进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制定本规约的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遵照国际通行惯例,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诚信体系,从根本上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规范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树立宁波市磁材行业的新形象,以促进宁波磁材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全体会员单位,也适用于本行业的全市所有从事稀土原料贸易、永磁材料的生产、深加工及应用,生产设备的制造及相关的科研院所。
二、行业道德
第四条 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
第五条 提倡讲信誉、重合同、严履约,反对欺诈、哄骗和损害用户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第六条 提倡学科学、学知识、学技术,培养员工爱岗位、爱企业、爱行业,人人争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文明职工,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
第七条 提倡行业团结,互助、协调、自律,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对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矛盾和问题,应提倡互通信息,共同探讨,友好协商,求大同存小异,有利于行业团结和发展的精神。
第八条 提倡"三不要",即不要做有损于行业内部团结的事,不要做有损于行业整体利益的事,不要做生产低劣产品坑害用户的事。
第九条 提倡货真价实,反对一切假冒伪劣行为,反对损害其他经营者和用户利益的行为。
三、规律自约
第十条 所有从事稀土永磁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规范,合法生产,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诚信和正当竞争原则,自觉维护永磁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稀土永磁产业生产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安全性的原则严格管理,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工艺、技术、质量管理标准,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禁止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所有永磁生产企业都必须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厂。
第十三条 坚决反对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1、反对任意抬价或压价等违反物价政策的不法行为。同类产品的定价或调价,应加强协调,互相兼顾,不可只顾本企业利益而损害行业长远利益。
2、反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切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
3、禁止生产一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无标产品,禁止做虚假广告。
第十四条 各稀土永磁生产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等各项法规条例,建立与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均应加强有效监督管理,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害。
第十六条 重视科技创新,实施名牌战略,积极参加行业名优产品评选活动,不断开发新产品,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做好专利申报工作,不搞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不侵害别人的知识产权。
四、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所有会员单位都应支持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以下简称商会),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协调、监督与服务作用。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整体布局要求,由商会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设想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商会组织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开展以质量、安全、环保为重点规范化管理和咨询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商会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的要求和行业的健康发展的需要,完善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积极推进、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府授权和委托,商会开展行业培训,技术咨询,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商会积极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帮助企业开展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行业发展与技术水平的提高。
五、规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负责本规约督促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五条 行业内单位之间对执行本规约发生纠纷,可向商会提出申诉,商会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规约的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商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规约日常管理工作由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秘书处负责,包括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申诉的调解,提供咨询服务,商会轮值会长办公会负责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均以国家政策和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与检查以及规约的解释权属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约自公布之日起,即日起实施。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二0二0年十月
二0二0年十月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商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行业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会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与商会会员信用状况有关信息的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会员企业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会员企业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开展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 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其中:
基础信息是指反映行业企业登记、核准和备案等事项的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行业企业依法履行年度工作报告义务并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行政检查信息是指商会秘书处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形成的结论性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行业企业受到的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时间、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行业企业评估等级及有效期限、获得的政府有关部门的表彰奖励、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事项、公开募捐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与行业企业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商会秘书处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获取后5个工作日内将应予记录的行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到行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商会秘书处应当加强对信用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
第八条 商会秘书处依据行业企业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行业企业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第九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企业,商会秘书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行业企业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第十条 行业企业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行业企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商会秘书处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商会秘书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企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商会秘书处报送年检报告的;
(二)商会秘书处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行业企业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三)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行业企业取得联系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商会秘书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行业企业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行业企业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商会秘书处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业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商会有关备案、评估、资质信息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商会秘书处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对信用良好的行业企业,商会秘书处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二)优先获得政府购买行业企业服务项目;
(三)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
(四)优先推荐获得相关表彰和奖励等;
(五)实施已签署联合激励备忘录中各项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行业企业,商会秘书处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二)不给予资金资助;
(三)不向该行业企业购买服务;
(四)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五)作为取消或者降低行业企业评估等级的重要参考;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行业企业的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商会秘书处通过商会网站平台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
第十六条 行业企业对自身信用信息、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商会秘书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发现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经核实后作出不予更改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商会秘书处根据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规定,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提供行业企业信用信息,实现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商会秘书处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据行业企业信用信息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推进对失信行业企业的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21年3月1日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从业人员权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提高我国工业行业的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我会章程,特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单位范围包括本会商会会员单位
第三条 本行业商会理事会负责本《准则》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爱岗敬业,奉献社会。从业人员要以奉献社会为宗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职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实现社会效益的过程中体现自我价值,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和单位的名誉。
第五条 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做到依法从业,令行禁止,恪尽职守。
第六条 诚信为本,服务至上。要坚持公平交易原则,重合同、守信誉,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真诚对待用户,竭诚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杜绝各种虚假欺诈行为,决不损害用户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七条 安全第一,服务质量至上。严格经营管理,积极贯彻相关工作标准,树立品牌意识,努力追求一流的服务、一流的质量、一流的信誉。
第八条 创新发展。要树立全方位的创新意识,它包括思维创新、观念创新、体制、运行机制的创新、技术创新、文化创新和服务创新,注重学习并应用新技术、新方法,不断优化服务内容、流程或所经营产品。
第九条 注重环保。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和循环经济,积极推进新工具、新设备、新物料、新技术,注重环保、安全、节能减排,增强低碳经济意识,推进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努力营造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团结协作。企业之间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加强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扩大合作,共同维护和发挥行业整体优势,形成团结协作、共同提高的行业氛围。
第十一条 以人为本。要充分发挥和保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鼓励职工技术创新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重视各类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职工教育,建设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不断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三条 本《准则》解释权属于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21年3月2日
2021年3月2日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
为充分发挥行业商会自律、协调、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倡导诚信自律和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制定本行业争议处理规则。
一、宗旨与目标
行业内争议处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国家方针政策为指导,以
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引导争议各方理性表达诉求,
进行沟通协商,增强相互信任,寻求利益共同点;从行业整体利益出
发,营造合作共赢的氛围,追求行业发展的共同目标。
二、功能与原则
行业调解是商会的重要自律职能,商会作为行业企业和会员共同
利益的代表,利用社会公信、行业资源和专业优势,对行业内争议居
中主持调解,为争议各方提供灵活、简便、高效的服务,帮助寻求利
益共同点,减少分歧、化解矛盾,降低争议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调解遵循依法、自愿、平等、中立和专业的原则。
三、对象与范围
调解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国内企业与国
外企业之间,因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以及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受理或解决的争议事项,不属
于行业内争议调解的范围。
四、调解方式
根据争议特点、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和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一)函件调解。争议任何一方向行业内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机构向争议另一方发出协商调解通知函,协调双方按照本规则的
要求自行对话,协商合理的解决办法。
(二)斡旋调解。对争议双方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采取由
调解机构委派调解员从中斡旋,为各方提供解除、商谈的便利条件,
提出建议或转达各方意见,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共识,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合约调解。在争议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当事方的
请求,由调解机构出面将各方达成的争议解决条款形成合约文书,为
各方信守约定提供书面依据。
(四)诉前调解。经调解争议各方未能达成共识,尊重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当事各方在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前,调解机构可以推荐专
业律师进行诉前调解。诉前调解成功的,由调解机构与专业律师出具
调解书;未调解成功的,按当事方的意愿,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调解结束应形成书面调解材料,详细载明争议方的名称、调解请求、调解过程,协商结果等内容,由争议各方及调解员签名,加盖调解机构印章,送达当事各方,并由调解机构存档备案。
五、调解机构
商会成立行业内争议调解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行业内争议调解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行业内争议调解的日常工作(设在秘
书处)。
领导小组由会领导、秘书长和部分理事组成。领导小组根据
具体调解工作的需要,聘请行业专家和相关企事业单位领导若干名,
承担具体调解工作。
六、调解员的条件
(一)具有会员公认基础,在行业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法律知识和道德素养,熟悉国家产业政
策、行业情况和行规行约;
(三)具有较强的思维判断、协调公关和调解能力;
(四)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诚实守信,热心为会员
和行业企业服务;
(五)调解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严重失职、违法乱纪的,由商会解
聘,收回聘书。
七、其他规定
(一)上述服务不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
(二)本意见自发布日起开始生效,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20年3月13日
2020年3月13日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市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了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
第四条 设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中心(以下简称调解办),设专职员工,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对外设投诉举报箱,公开消费投诉电话。
第五条 消费纠纷发生吋,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调解办工作人员投诉。
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时,可以向任何1 名办公室人员投诉反映,接获投诉的人员必须及时通知调解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争议双方同意的,可指引双方到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
第七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调解办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和解失败的,调解办工作人员要积极发挥调解的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条 消费纠纷调解时,调解办工作人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登记簿》。
第九条 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消委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
第十条 调解办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消费者提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第十一条 定期组织调解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分析、研究。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20年4月1日
2020年4月1日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商会收费自律承诺书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商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规范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以下简称“我会”)收费行为,提升服务质效,我会向会员、收费对象及社会公众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商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商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收费自律工作。
二、严格按照《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会费管理办法》、《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章程》向会员收取会费并提供有价值的服务。我会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需求,强化服务能力,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切实保护会员权益,反应企业诉求,维护市场秩序,助推行业自律,推动商会健康发展。
三、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本着务实高效、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控制办会成本,杜绝铺张浪费。
四、自觉接受会员单位、政府部门及社会监督。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商会官网等渠道进行收费项目公示,向本会会员和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欢迎社会监督。
五、严格按照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全国性行业商会商会收费自查抽查工作的通知》(民函〔2021〕50号)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要求,已对我会收费情况进行认真自查自纠,未发现问题。
特此承诺。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商会监督电话:0574-87844896,87142753,87840957.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会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提高商会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商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商会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商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商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秘书处。
第二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商会秘书处负责,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承认商会《章程》。
第四条 申请入会单位被批准后,由商会秘书处发放会员牌。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商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通过商会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商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愿。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关心商会建设,维护商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商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向商会交纳会费。
第七条 每个会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商会联系人。
第八条 会员牌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第九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20年2月4日
2020年2月4日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招聘任用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商会人力资源管理,使商会在人员招聘、任用、转正等方面形成制度并有效运转,更好的为部门有效工作服务;为吸纳和保留优秀人才,真正做到按需聘用,择才任用,任人唯贤,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本商会发展的需求,不定期开展招聘任用,招聘信息通过招聘网站、人才市场等渠道发布。
二、办公室负责收集报名资料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要求应聘人员综合素质好、证件照片齐全)
三、根据初试结果由秘书长进行面试决定。
四、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工作安排。
五、试用期为1-2个月,自入职后的第一天开始计算试用期。
六、试用期间如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者,可停止适用,予以辞退。
七、试用期满后予以转正,享受应有福利待遇。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20年5月4日
2020年5月4日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工作职责
为了明确秘书处人员的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商会管理制度,调动商会秘书处人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服务于商会会员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部基本职责
(1)负责编制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并组织实施秘书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商会档案管理、印鉴管理及文电的收发、拆封、登记工作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3)负责商会网站建设与维护、简报的编制与发放。
(4)负责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商会的考评、年检等工作。
(5)负责商会人事、劳资、资产、后勤、安全等管理工作。
(6)负责商会联络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联络员联谊活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员部基本职责
(1)负责会员发展、登记、牌证制作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2)走访会员企业,了解会员情况,收集会员基本情况与意见,保持与会员企业的良好沟通联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3)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等相关会议的会务工
作。
(4)组织会员企业开展座谈、论坛、沙龙、学习考察、参展观展
等活动。
(5)负责会员企业的会费收取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外联部基本职责
(1)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反应行业意愿和诉求。
(2)走访与调研会员企业实际需求,及时传达相关政策信息,帮助企业在项目申报、技术咨询、标准制修订、人才需求等工作。
(3)组织开展各类行业交流座谈会、论坛、学习考察等活动。
(4)构建会员企业与相关科研院校的联系与合作平台,推动行业技术开发、技术攻关。
(5)负责行业产品品牌创优、新材料新技术的开发推广、节能减排、绿色环保等相关技术和管理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部基本职责
(1)负责商会重要文件、研究调研报告等的编写工作。
(2)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会长会议等会议的策划、资料准备等相关工作。
(3)建立并保持与上级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的良好关系,了解政策信息,反应行业意愿与诉求。
(4)负责商会各类项目的申报、考评工作。
(5)负责为会员企业进行政策传达、各类项目申报、标准制修订的咨询指导、技术服务等工作。
(6)组织开展各类论坛、学习考察、沙龙等活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20年2月6日
2020年2月6日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考勤管理制度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商会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商会的请假制度,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商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商会所有员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则
第三条 请假程序
1.商会员工请假,需向秘书长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经秘书长签字后在办公室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2.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相关领导,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3.员工假期满后,至办公室销假;
4.较长时间的假期,必须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5.所有请假事由必须真实,如发现以虚假事由请假的,一经查实,即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工作考勤规定
1.上下班时间:商会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30分,下班时间为11点30分;下午上班时间为13点30分,下班时间为17点。
2.迟到早退:①员工每月允许有2次迟到,但累计迟到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迟到3次以上(包含3次)超过30分钟,当旷工1小时处理。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论。(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经主管或人事人员查明属实者可准予补办请假。)
②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下班的为早退,超过30分钟提前下班的按旷工处理。
③以月为计算单位,参照以上规定,第一次(即实质上的第三次迟到早退)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④全月无迟到早退情况者可获得全勤奖100元。
⑤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全勤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⑥因公事外出需向办公室说明情况。
⑦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秘书长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3.监督负责:办公室负责本规定在全商会贯彻,秘书长督导员工按规定时间出勤。
第五条 请假申请规定
1.病假
①员工因病请假一天以上(包含一天),三天以下,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处方或发票(日期与请假时间吻合为准),请假3天以上,需出具正规医院开具的请假单,可凭请假单销假。
②员工若因急病未能在当天亲自递交《请假单》,必须及时电话告知或委托他人向秘书长请假,待回单位后一天内补齐请假手续,交由办公室备案。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未办任何手续而缺勤者,作旷工处理。
③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不能工作,在法定医疗期内,可以休养,休养期间,工作不满十年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工作十年以上包含十年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90%发放。
2.事假
①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时,可申请无薪事假,并填写《请假单》;
②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事假1-3天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相
关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备案方可;
③连续请假3天以上,需提前一周申请;
④不允许电话请假或代为请假,特殊情况除外,但需相关领导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必须于上班后的一天内补办手续;
⑤因公事需外出一天以上者,需经相关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备案。
⑥未办任何手续或请假未经同意而缺勤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⑦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0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 天。
3.婚假
①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②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③婚假含节假日。
④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4.慰唁假
员工三代内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慰唁假不扣工资。
5.产假
①女性员工符合国家法规政策的,可请生育产假90 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75天),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发放基本工资。
②节育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③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凭医院证明,经秘书长批准,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6.工伤假
①凡工作中非个人过失造成负伤,二十四小时内凭正规医院签发的《诊断证明》依法享受工伤假。
②工伤期间的工资按照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支付。
7.调休假
①员工工龄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③凡在商会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④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⑤全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
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
上的;
⑥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处理。
附则
第六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商会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七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秘书处所有。
第八条 本规范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奖惩管理办法
为确保商会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提高工作实效,改进工作方式,使商会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达到优质、务实的良好氛围。依才能与岗位相统一,职责与权限相统一,考核与奖惩相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以此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任务和人员责任,以任务定岗位,以岗位定人员,责任落实到人,各尽其职,达到事事有人负责的目标。
第一条 坚持“创新精进,诚信共赢”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商会各项章程,努力实践“建设创新型商会”的重要目标,从思想上、言辞上、行动上与商会路线保持一致。
第二条 坚持创新、发展、稳定的方针,正确处理三者关系,使商会工作更好的服务政府、服务企业,抓住机遇,锐意进取,促进商会发展,使商会稳步前行。
第三条 坚持岗位责任制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或涉及政策、原则问题由商会成员研究决定,日常业务工作由各分部门负责人员协调办理。
第四条 坚持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部门应主动协商、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好工作任务。
第五条 开展爱岗敬业活动,忠于职守,坚持按上下班制度严格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正、秉公、行事。
第六条 坚持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讲求工作实效、讲求工作质量,做到文明办公、礼貌待人、办事周到。
第七条 顾全大局,服从工作分配,对领导交办的事要认真对待。承办人员应及时汇报或书面报告,不得以各种理由搪塞。
第八条 奖惩机制细则
(1)基本完成职责范围工作,无重大失误者,发放商会年终奖金。
(2)出色完成职责范围工作,且获得一致好评,对商会有重大贡献者,除发放正常年终奖外另发放奖励。
(3)工作严重懈怠,且造成重大失误,恶劣影响者,视严重程度扣除部分年终奖。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管理现代化,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建立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商会秘书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考核,秘书长由理事会进行考核。
二、考核目的 正确评估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行为和绩效,提高员工素质和团队整体绩效,并给予适当的奖惩。
三、考核原则 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多角度考核、公开、公平、公正。
四、考评内容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德、勤、能、绩四个方面,重点考评工作业绩。总分130分,其中德10分、勤10分、能10分,绩100分。
评定级别分为5级: 总分值为130分,□AAAA(特优)类120-130分;□AAA(优秀)类100-119分,□AA(良好)类90-99分; □A(合格)类80-89分;□无A(不合格)类80分以下。
五、相关说明
1、绩效考核指标中的工作业绩考核主要以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秘书处工作职责作为主要评定依据。
2、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商会有重大或特殊贡献的奖励不作为绩效考核范围。
3、秘书处具体考核由秘书长通过方可实施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重大活动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商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愿,有利于促进商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章程;
(三)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四)对本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五)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修改章程的,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活动的,由商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书面报告。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活动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正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重大活动开展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
第九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的正式公文、便函、介绍信、请柬、协议书、合同、证书、出国审批、授权委托书、证明材料、申请、报表、奖状以及其它用印。
第三条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的印章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凡不符合本办法的,鉴印员可以拒绝用印。
第四条 使用“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印章,须根据用印件内容相应地经商会领导批准,或由秘书长代为审核。但涉及重大问题,必须经商会领导批准。
第五条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印章必须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刻制和使用。新印章启用时,要将印模及印模的字体、规格同时上报上级部门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六条 公章的刻制程序为:
(一) 需刻制新公章(包括启用新印章、破损印章更新、原印章变更名称等)须向商会领导提交刻制新印章申请;
(二) 商会领导审核批准;
(三) 办理刻章审批手续,并递交相应的介绍信;
(四) 由宁波市公安局认可的制章公司刻制新印章。
第七条 使用用印经办人要认真填写《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用印登记表》,用印件须经有关领导审核批准后方予用印。
第八条 严禁在空白的公文纸、介绍信、请柬、合同、协议书、报表、证书、奖状等上用印。
第九条 凡用印件内容有误、文字不通、有错别字、字迹不清或有涂改的及用印件内容与《登记表》内容不符时,不予用印。
第十条 虽有《登记表》或其它批件,但批准权限不当,不予用印。
第十一条 商会印章必须指定人(鉴印员)妥善保管、使用,用毕应立即存放在保险柜内。
第十二条 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外出用印时,必须经相应领导审批后,由鉴印员与用印人一同前往,现场监督使用印章。用印完毕,立即于当天将印章送回办公室,印章不允许在外过夜。
第十三条 鉴印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商会的有关保密规定,对印件内容严守秘密。
第十四条 印章所盖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内容的落款一致(代用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十五条 印章要保持清洁,以保证用印时印迹清晰。印章如有损坏,要立即报告商会领导,并立刻按相应规定刻制新印章。
第十六条 印章如有丢失,必须立即上报商会领导及相关部门,说明印章丢失的时间、原因、地点及责任人,并通知相关单位。在办理印章丢失声明后,按相应规定刻制新印章。对印章丢失的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要追究必要的责任。
第十七条 新印章启用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交或销毁旧的印章。销毁旧印章要由鉴印员及其他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共同监销并将监销情况报商会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印章管理办法私自用印的人员,将迫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 商会的各类登记证书由秘书处保管,并负责每年的年检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商会档案资料的管理,规范商会的建设,提高工作水平,根据档案管理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档案管理宗旨
(1) 便于商会查阅资料;
(2) 有利于维护商会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商会的统一领导、管理;
第二条 存档范围
(1)关于商会成立、撤消、合并、更改名称等的文件资料(其中包括以下资料:商会注册资料、商会负责人登记资料、商会工作人员资料、
商会工作总结、商会材料汇编、商会的活动图片及商会其他主要成果等);
(2)关于商户的历史沿革、大事记等资料;
(3)关于商会的荣誉证书的复印件;
(4) 反映商会活动的活动策划、经费预算表、活动中期资料(如简报、照片等)活动总结等资料;
(5)需要商会彻执行的条例、规定、通知等文件;
(6)以上材料应以打印稿留存,所有材料客观、公平、真实。
第三条档案管理
(1)档案最终的整理、 管理工作由商会秘书处会负责,要求存档的各种资料必须整洁齐备;
(2)由商会秘书处派出专门人员负责商会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最终交由秘书处备档,进行统一管理;
(3)档案按照商会的分类分别存档;
(4)对商会递交的材料要按顺序存档。
档案的更新:每年年终对全部档案清点整理-次,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作以调查、更新,使之日趋合理化、科学化。
第四条 档案使用
(1)任何要使用商会档案的人,需到商会秘书处登记,并由专门的人员将所需档案找出交由相关人员使用;
(2)使用档案时要注意档案的完整与清洁,不得随意损坏档案;
(3)在使用期间如丢失档案,要将情况及时报给商会秘书处,并进行丢失登记;
(4)档案使用完毕后要在指定期限内交还给商会秘书处,并注销登记;
(5)任何查阅人员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性,查阅后要恢复原状,不得乱扔乱放,同时未经特别许可不得在其上涂改或带出或复印或其他非法形式使用,若有失误,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流程
(1)商会资料由商会秘书处人员及时收集、整理;
(2)商会秘书处整理好资料后统一交由商会秘书长审查;
(3)通过商会秘书长审查后,资料交由秘书处归整存档。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信息公开制度
为加强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建设,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洞察国际国内大局大势,高瞻远瞩、运筹帷幄,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引领中国经济沿着高质量发展轨道迈向更加光明的前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更为雄厚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信息公开须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公正、便于监督的原则。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及公开工作实行“谁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统一协调。
三、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化信息公开的内容,扩大公开的范围,构建公开的载体,使与行业商会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力争使商会信息公开内容更加规范、工作机制更加健全、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高。
四、信息公开内容
工作职责及权限,商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统计信息,商会开展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及领导讲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五、措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商会人员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以往工作成绩的基础上,寻找薄弱环节,查找工作差距,确保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领导。按照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明确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机构,搞好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着力解决行业商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严格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制度规范行政工作、约束工作人员行为,对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部室和责任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从而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整体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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