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首页
  • 关于商会
  • 商会动态
  • 公告通知
  • 行业资讯
  • 国家磁性材料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 展会信息
  • 政策法规
  • 预警信息
  • 会员风采
  • 磁性材料小知识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 资源税改革细化落实两类矿山减征资源税

资源税改革细化落实两类矿山减征资源税

时间:2017-02-10 10:39:00 来源:
       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充填开采和衰竭期矿山分别减征50%和30%的资源税,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公告》明确了两类减征税收矿山的具体条件和减征比例。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法。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此类充填开采矿山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衰竭期矿山是指剩余可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采储量的20%(含)以下或剩余服务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原设计可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服务年限为准。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减征资源税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纳税人初次申报减税,应当区分充填开采减税和衰竭期矿山减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资料。《公告》规定了两类减税备案资料的种类。
 
  《公告》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减税的企业名称、减税项目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告》强调,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纳税人开采销售的应税矿产资源(同一笔销售业务)同时符合两项(含)以上资源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可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优惠政策,不得叠加适用。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应当按《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来源:中国稀土行业协会

最近更新 更多>>

  • 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工会启动2026年集体协商要约行动2026-04-09
  • 北方稀土磁材公司实现首季“开门红”2026-04-08
  • 中科三环2025年净利润大增6.6倍,深耕稀土永磁主业谋划纵横发展2026-04-02
  • 我国新一轮找矿取得重大突破 新发现稀土矿和锑矿2026-04-01
  • 宁波元辰新材料申请钕铁硼磁体复合改性方法专利,在钕铁硼磁体内部形成钝化膜提高耐蚀性能2026-03-24
  • 九三学社“稀土之都”科普校园行活动在内蒙古包头稀土博物馆举行2026-03-24
  • 中国稀土集团:推动传统稀土制造向高端智造、绿色智造转型2026-03-24
  • “十五五”稀土永磁需求结构性增长,行业龙头中科三环捕捉战略机遇2026-03-19
  • 中国发现四处稀土等关键矿产新资源2026-03-19
  • 李卫委员:稀土作为关键材料,必须从依赖“资源优势”转向依靠“技术优势”2026-03-12

热点文章 更多>>

  • 李卫委员:稀土作为关键材料,必须从依赖“资源优势”转向依靠“技术优势”2026-03-12
Copyright 2014-2020, 版权所有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联系我们
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3362号
TCP/IP备案:浙ICP备140430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