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第二技师学院技能(政府补助)培训的通知
时间:2016-04-18 17:45:40 来源:
各会员单位: 为满足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我商会决定组织企业参加由宁波市第二技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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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人力资源市场用工需求,提升企业职工的技能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我商会决定组织企业参加由宁波市第二技师学院开展的工具钳工、维修电工、模具设计师等技能培训(具体见下表)。望各感兴趣单位接此信息后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
一、培训项目及时间:
二、培训对象:1、在甬参加(含曾参加)失业保险的从业人员(2016年度已享受政府培训补助的人员除外)。2、符合技能等级鉴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具体工种条件见附件1)
三、培训地点:宁波第二技师学院(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1000号)
四、培训费用: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可按规定享受政府经费补助。培训期间学费、教材、资料费、午餐费全免,技能鉴定费自付。
五、证书发放: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网上可查)
六、报名方式:自愿报名。因名额有限,各培训班采取“先报先录”与“择优录用”相结合的原则,即日起开始报名。所有参训名额以学院统计为准。具体报考条件请详见附件1。报名表请详见附件2。
七、报名资料:报名时,学员须上交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证件照(除贴表格上照片外,另交一寸照、二寸照各一张),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报考技师须上交高级工证书原件)。报考技师的还须填写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
资料邮寄地址:宁波第二技师学院(海曙区新典路1000号)联系人:培训处-张老师
联系电话:87470480 87453327 传真:87457478
商会联系人:培训部林佳洁87142753
各专业报考条件及报名资料
一、工具钳工报考条件:
1.技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本专业工龄20年以上。
2.高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本专业工龄10年以上。(6)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上交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二、维修电工报考条件:
1.技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本专业工龄20年以上。
2.高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6)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上交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3.中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数控专业(数控车工和数控铣工)
1.高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本专业工龄10年以上。
(6)具有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上交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四、制图员
1.高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本专业工龄10年以上。
(6)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上交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五、技师理论免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向鉴定报名单位提出申请,鉴定报名单位经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汇总,在报名截止日前报市鉴定中心复审、认定。具体条件为:
1.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0年的老职工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的;
2.已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技师职业资格的;已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
附件2-1(维修电工技师、高级工、制图员高级工用)
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学员报名表
(2016年度)
培训机构:宁波第二技师学院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此表由培训学员认真填写。
2.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企业工作满半年以上证明
附件2-2(其他工种填写用)
宁波第二技师学院技能培训报名表
培训专业:
附件2-3(技师加填表格)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
报名序号:
备注:请提供下列资料:(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2)原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4)1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2寸正面免冠近照2张(其中一张贴在贴照片处);(5)在校生需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一、培训项目及时间:
序号 | 项目名称 | 培训对象 | 人数 | 初定培训时间 |
1 | 工具钳工(技师) | 符合技师培训条件的本工种相关技能人员 | 100 | 7月-9月双休日 |
2 | 维修电工(技师) | 50 | 5月-7月双休日 | |
3 | 工具钳工(高级工) | 符合高级工培训条件的本工种相关技能人员 | 50 | 7月-9月双休日 |
4 | 维修电工(高级工) | 50 | 5月-7月双休日 | |
5 | 数控铣工(高级工) | 50 | 7月-9月双休日 | |
6 | 数控车工(高级工) | 50 | 7月-9月双休日 | |
7 | 模具设计师(高级工) | 40 | 7月-9月双休日 | |
8 | 制图员(高级工) | 50 | 5月-7月双休日 | |
9 | 维修电工(中级工) | 符合中级工培训条件的本工种相关技能人员 | 50 | 5月-6月双休日 |
三、培训地点:宁波第二技师学院(宁波市海曙区新典路1000号)
四、培训费用: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可按规定享受政府经费补助。培训期间学费、教材、资料费、午餐费全免,技能鉴定费自付。
五、证书发放: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网上可查)
六、报名方式:自愿报名。因名额有限,各培训班采取“先报先录”与“择优录用”相结合的原则,即日起开始报名。所有参训名额以学院统计为准。具体报考条件请详见附件1。报名表请详见附件2。
七、报名资料:报名时,学员须上交报名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证件照(除贴表格上照片外,另交一寸照、二寸照各一张),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报考技师须上交高级工证书原件)。报考技师的还须填写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
资料邮寄地址:宁波第二技师学院(海曙区新典路1000号)联系人:培训处-张老师
联系电话:87470480 87453327 传真:87457478
商会联系人:培训部林佳洁87142753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16年4月18日
附件12016年4月18日
各专业报考条件及报名资料
一、工具钳工报考条件:
1.技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本专业工龄20年以上。
2.高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本专业工龄10年以上。(6)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上交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二、维修电工报考条件:
1.技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4)本专业工龄20年以上。
2.高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10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5)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6)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上交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3.中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数控专业(数控车工和数控铣工)
1.高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4)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5)本专业工龄10年以上。
(6)具有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上交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四、制图员
1.高级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5)本专业工龄10年以上。
(6)相应系列助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以上(上交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五、技师理论免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向鉴定报名单位提出申请,鉴定报名单位经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汇总,在报名截止日前报市鉴定中心复审、认定。具体条件为:
1.对年龄在50周岁以上,从事本职业工作满30年的老职工且仍从事本职业(工种)的;
2.已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技师职业资格的;已取得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仍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考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
附件2-1(维修电工技师、高级工、制图员高级工用)
宁波市企业职工培训学员报名表
(2016年度)
培训机构:宁波第二技师学院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个 人 信 息 | 姓 名 | 性 别 | 民 族 | 一寸正面彩照粘贴处 | |||||||||||||||||||||||
籍 贯 | 出 生年 月 | 最 高 学 历 | |||||||||||||||||||||||||
现工作单位 | 职 务职 称 | 现岗 位 工 种 | |||||||||||||||||||||||||
进入现工作单位时间(年、月) | 移 动电 话 | 家 庭 电 话 | |||||||||||||||||||||||||
通 讯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
身份证号 | |||||||||||||||||||||||||||
工 作 单 位 情 况 | 单 位名 称 | 单 位 法 人 | |||||||||||||||||||||||||
所 属行 业 | 职 工总 数 | 联 系 电 话 | |||||||||||||||||||||||||
单 位地 址 | 邮政编码 | ||||||||||||||||||||||||||
通 讯地 址 | 单位成 立日期 | ||||||||||||||||||||||||||
单 位性 质 | □国有及控股 □股份有限 □有限责任 □集体 □私营 □合伙人 □中外合资 □外商独资 □个体 | ||||||||||||||||||||||||||
备注 | |||||||||||||||||||||||||||
2.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及所在企业工作满半年以上证明
附件2-2(其他工种填写用)
宁波第二技师学院技能培训报名表
培训专业: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照 片 | ||||||||||||||||||||||||||||||||
工作单位 | |||||||||||||||||||||||||||||||||||
联系地址 | 邮编 | ||||||||||||||||||||||||||||||||||
参加工作时间 | 手机 | ||||||||||||||||||||||||||||||||||
从事职 业岗位 | 职业资格等 级 | 专业工龄 | 学历 | ||||||||||||||||||||||||||||||||
身份证号码 | |||||||||||||||||||||||||||||||||||
主要工作经历: | |||||||||||||||||||||||||||||||||||
企业推荐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 门意见 | 公章 月 日 | 市人 力社 保局 审核 意见 | 公章 月 日 | ||||||||||||||||||||||||||||||||
附件2-3(技师加填表格)
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申请表
报名序号: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日 | 贴照片处 1、免冠2寸黑白或者彩色证件照 2、相片尺寸:48X33mm 3、头部尺寸: 宽:21-24mm 长:28-33mm | ||||||||||||||
考生来源 | 学校 □ 企业 □ 部队 □ 社会 □ 其他 □ | ||||||||||||||||
文化程度 (附复印件) | 小学□ 初中□ 职高□ 高中□ 技校□ 高技□ 高职□ 中专□ 大专□ 大学本科□ 硕士□ 博士□ 其他□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军官证□ 香港证件□ 澳门证件□ 台湾证件□ 外国护照□ | ||||||||||||||||
证件号码 (附复印件) | 户籍所在地 | ||||||||||||||||
户口性质 | 本市城镇□ 本市农村□ 非本市城镇□ 非本市农村□ 台港澳人员□ 外籍人员□ | ||||||||||||||||
单位名称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箱 | ||||||||||||||||
现职业等级 或职称等级 | 职业资格:无等级□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职 称: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须附上证书复印件) | ||||||||||||||||
申报职业 | 申报级别 | 五级□ 四级□ 三级□ 二级□ 一级□ | |||||||||||||||
考试类型 | 新考□ 补考□ | 考核科目 | 理论□ 技能□ 综合评审□ 外语□ | ||||||||||||||
从事本工种专业年限 | 专业工龄证明 同志系我单位职工,工作年限 年,其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 年。 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填表声明:1.此表请考生本人如实填写,不得由他人代填。2.本表格内容正确无误,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照片真实无假,一旦确认,不得更改申报信息;3.不如实填写或提交虚假材料属违法行为,将会被取消申请资格,一年内不得报考,并被追究法律责任;4.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相关规定。 本人确认已阅读并明白上述条款,并受此等条款约束。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培训单位 | 该生已经完成国家职业标准上规定的有关培训 (共 学时)。 | 鉴定所站 | 经审核,该生所报材料属实。所提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审核,已符合报名资格。 | 鉴定中心 | 审批通过□ 未达申报要求□ | ||||||||||||
(盖章) | (盖章) | (盖章) | |||||||||||||||
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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