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磁性材料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2024年版)
时间:2024-08-14 15:39:17 来源:
宁波磁性材料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2024年版)目 录1 概述 12 依据 13 术语 14 商业秘密内部管理 14 1 管理组织 24 2 保密措
宁波磁性材料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
(2024年版)
目 录
1.概述 1
2.依据 1
3.术语 1
4.商业秘密内部管理 1
4.1 管理组织 2
4.2 保密措施 3
4.3 商业秘密事项管理 4
4.3.1 定密 4
4.3.2 隐密 4
4.3.3 解密 5
4.3.4 销毁 5
4.3.5 涉密信息参考 6
4.4 涉密信息保护 7
4.5 涉密区域管理 10
4.6 涉密人员管理 10
4.6.1 员工入职 10
4.6.2 员工离职 11
4.6.3 员工行为 12
4.6.4 来访人员 13
4.6.5 其他人员 13
4.6.6 宣传培训 14
5.商业秘密外部管理 14
5.1 对外信息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 14
5.2 商务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5
5.3 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5
5.4 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6
6.商业秘密侵权与维权 16
6.1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6
6.2 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7
6.3 企业收集侵权材料和维权流程 18
6.4 维权途径 19
7.其他 20
8.资料性附录:
附 录 1 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21
附 录 2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24
附 录 3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25
附 录 4 关于成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参考文本)
27
附 录 5 关于印发《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参考文本) 28
附 录 6 关于印发《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参考文本) 36
附 录 7 XX公司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参考文本) 41
附 录 8 商务合作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46
附 录 3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加工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为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条款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条 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
1、产品(含不合格产品)、样品、包装;
2、工艺资料、图纸、色版/样、原材料配方;
3、委托加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产品和工艺创造技术、产品价格、供货商、客户等相关信息;
4、委托加工过程中根据甲方产品和工艺创造的新的技术信息、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
5、经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提供乙方加工需要的技术图纸和加工要求;
2、 甲方在以书面、电子(包括:邮件、传真、U盘等)或其他形式向乙方提供图纸时,需进行登记或备案;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 甲方在乙方返还属于甲方的标的物时,确认数量并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仅用于甲方的产品;
2、乙方不论委托加工工作完成与否,都应对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标的物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等任何方式将甲方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知悉,或自行使用;3、乙方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得对其复制、仿造等 ; 在委托加工合同到期后,亦不得复制、仿造甲方产品;
4、乙方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甲方商业秘密使用台账,确认经手人员、使用时间、产品制作(销毁)数据等情况;
5、乙方应当建立甲方产品废弃物销毁登记制度。乙方销毁甲方的报废品、不合格产品等物品时,需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在场确认;
6、乙方应当于委托加工合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后,返还属于甲方的财物标的物。甲方的标的物包括相关图纸资料、加工的报废品、样品、半成品、成品等资料和产品以及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7、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若商业秘密泄露由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甲方产品及提供的资料做宣传。
第六条 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结束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的商业秘密已完全公开公知之日止。
第七条 甲方有权利随时了解乙方对其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将一次性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 元,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若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保密内容对外泄露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若协商、调解未成,双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甲方企业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对此条款甲方已特别提醒乙方尽到注意义务。
第十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十一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共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 录 8
商务合作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甲乙双方正在就 事项进行商务合作,双方在谈判或合作期间,均因合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护双方商业秘密事宜,于 年 月 日(以下简称 “生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体签署地址),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术语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经双方确认,双方在谈判或合作履约期间,因合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双方的客户、员工、管理人员及顾问的名单、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电话(移动和固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即时通讯方式或社交网络地址(QQ、MSN、 Skype、微信、易信、来往、Line、微博、空间等)、家庭地址等任何足以识别、联系客户、员工、 管理人员及顾问的信息;
(2)双方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文本及法律文书;
(3)双方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键价格信息;
(4)双方谈判或合作履约中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谈判与磋商细节等资料;
(5)双方的具体经营状况及经营策略(如营业额、销售数据、负债、库存、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定价、服务策略、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定价策略、营销策略等);
(6)与双方资产、财务有关的信息(如存货、现金等资产的存放地、保险箱密码、数量、价值等,以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
(7)双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信息(如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制造工艺及技术、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版权信息、科研成果等);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与技术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例外
1、在披露时或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资料;
2、能证明获得相关信息时已经熟知的资料或信息;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或信息;
4、未使用对方的技术资料,由日常业务中独立学习或研究获得的知识、信息或资料。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包括各自代表、员工)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2、如谈判、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相关合同解除、终止,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向另一方提出返还、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要求,另一方应按要求在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返还、销毁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保证不留有任何复制版本。
3、甲乙双方应以不低于其对己方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信息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五条 保密义务期限
甲乙双方互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终止谈判或合作后 年止。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或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并不代表同意另一方任意使用其保密信息、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
第七条 保密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1、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信息,以履行约定义务。
2、在保密期限内,任何一方在应对合作项目的索赔、诉讼及刑事控告等相关事宜时,有权合理使用保密信息。
3、如任何政府部门要求一方披露保密信息,应及时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足以使另一方能够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如另一方没有获得保护或救济,或丧失取得保护或救济的权利,一方应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向政府部门披露相关保密信息,并且应尽合理措施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修改,并为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取得保密待遇。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之违约金 (以下简称“违约金”),其违约金数额相当于双方拟达成或已达成合作金额的 % 。如本条款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进一步向侵权方主张损失赔偿。
2、在双方谈判或合作期间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3、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受害方为处理此次纠纷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的损失、技术开发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4、在保密期间内,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另一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受损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指定措施和限制使用的合理请求。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均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实质性地受到诉讼或仲裁影响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充或修改。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公示期:2024年8月14日至8月28日,同时征求各会员单位、行业同仁的宝贵意见。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联系电话:0574-87142753/87844896
(2024年版)
目 录
1.概述 1
2.依据 1
3.术语 1
4.商业秘密内部管理 1
4.1 管理组织 2
4.2 保密措施 3
4.3 商业秘密事项管理 4
4.3.1 定密 4
4.3.2 隐密 4
4.3.3 解密 5
4.3.4 销毁 5
4.3.5 涉密信息参考 6
4.4 涉密信息保护 7
4.5 涉密区域管理 10
4.6 涉密人员管理 10
4.6.1 员工入职 10
4.6.2 员工离职 11
4.6.3 员工行为 12
4.6.4 来访人员 13
4.6.5 其他人员 13
4.6.6 宣传培训 14
5.商业秘密外部管理 14
5.1 对外信息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 14
5.2 商务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5
5.3 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5
5.4 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16
6.商业秘密侵权与维权 16
6.1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6
6.2 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7
6.3 企业收集侵权材料和维权流程 18
6.4 维权途径 19
7.其他 20
8.资料性附录:
附 录 1 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21
附 录 2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24
附 录 3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25
附 录 4 关于成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参考文本)
27
附 录 5 关于印发《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参考文本) 28
附 录 6 关于印发《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参考文本) 36
附 录 7 XX公司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参考文本) 41
附 录 8 商务合作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46
宁波磁性材料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
本指南规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背景、依据、术语、基本原则、保护程序。
本指南适用于宁波市磁性材料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3.1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方式记录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类物质,如纸质文件、存储介质(磁性介质、光盘、U盘、硬盘、服务器等)和其他介质。
3.2 涉密物品,含有商业秘密信息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样品等。
企业法定代表、指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当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保密工作可采取法定代表人直接领导负责、公司领导分级负责等方式。
4.1.1 法定代表人直接领导负责
注册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商业秘密保护负责人兼保密员,可在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配备专(兼)职保密员。
4.1.2 公司领导分级负责
企业可根据实际,选择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领导小组、保密委员会、工作小组等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由公司行政负责人总负责,法务主管人员执行负责,各涉密职能部门负责人任保密员。
结合“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原则,即确保商业秘密安全,又合理利用信息资源,便利工作开展。
4.1.3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专(兼)职保密员应当履行、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负责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负责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开展商业秘密日常登记管理;
负责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每年可召开2次以上,研究检查、组织协调、总结和部署保密工作,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重要问题;
负责组织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负责组织公司保密工作全面检查,督促和落实重大泄密隐患整改工作;
负责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证据的搜集、整理、举证、配合调查取证、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维权工作。
4.2 保密措施
4.2.1 企业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发文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及工作要求。如《关于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的通知》《关于任命保密员的通知》《关于印发<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等。
4.2.2 企业可划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如企业高层管理、研发、设计、行政、人力资源、销售、供应链、项目、标准、IT、董秘、证券代表、财务、审计、法务、合规、检测、仓储、档案、物流和安保等。涉及生产的,将实验、检测、涉密生产车间、涉密仓库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
4.3 商业秘密事项管理
4.3.1 定密
4.3.1.1 应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核查和评估,其表现形式见“4.3.5涉密信息参考”,评估范围应包括涉密技术信息、涉密经营信息。
4.3.1.2 应建立商业秘密事项目录清单,确定商业秘密的价值估算、泄露损失、涉密人员范围、保护措施、存放地点及保存方式等内容。
4.3.1.3 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由高到低可依次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和一般秘密三个保护等级,实行定期复评、动态调整。
4.3.1.4 定密责任人应当为公司领导、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涉密部门负责人,具备高度责任心和可靠性,接受定密业务培训。
4.3.2 隐密
4.3.2.1 下列情形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对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a) 与供应商、客户、合作方等的沟通和信息往来中;
b) 信息公开、发布、流转时;
c) 协助其他单位尽职调查时;
d) 其他情形。
4.3.2.2 配合行政机关和部门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动中,涉及隐秘事项检查的,企业应主动提醒执法检查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4.3.2.3 可采取的隐藏方式为:
a) 隐藏或删除涉密信息;
b) 对涉密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
c) 其他方式。
4.3.3 解密
4.3.3.1 企业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予解密:
a) 企业认为商业秘密事项已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
b) 其它特定因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的。
4.3.3.2 企业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信息可予以解密,可采取的解密方式为:
a) 移出涉密区域;
b) 消除或变更密级标识、提示;
c) 电子文档解密;
d) 其他方式。
4.3.4 销毁
4.3.4.1 销毁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含复制文件)、资料、电子信息、载体和物品,应由保密员列出销毁清单,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审批后实施。
4.3.4.2 可采取下列方式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a) 在视频监控范围内销毁;
b) 不少于 2 名员工见证下销毁;
c) 对销毁过程录像等。
4.3.4.3 应采取合适的方式妥善销毁:
a) 文件、资料应粉碎成颗粒状或焚烧处置;
b) 电子信息应利用彻底删除软件永久删除;
c) 其他合适的方式。
4.3.5 涉密信息参考
4.4 涉密信息保护
涉密信息分类按涉密信息存在形式分为纸质文件和资料、账户和电子信息、涉密载体等。
4.4.1 企业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应有密级、保护期限等标识,归档存放。由部门专(兼)职保密员登记造册,按权限使用,查阅、借阅、续借应履行登记手续。复制(复印、打印、扫描、摘抄等)、跨区域转移、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前,应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新闻发布、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信息发布和公开时,应由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
4.4.2 涉密账户、电子信息管理
4.4.2.1 电子信息管理
企业应对设备、数据库和各类应用系统及其账户实行权限管理,按岗位职责或特定工作事项本着“最小够用”原则设定权限:
合理分配不同层级账户的功能和审批权限;
合理分配项目中不同账户的功能和使用期限;
合理设定不同账户的访问、操作、查看等权限及其使用期限;
合理设定不同账户的互联网使用权限;
权限到期、人员转岗、项目或事项变更时应重新授权;
人员离职时应回收相应权限;
企业各类设备、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可设有账户和密码,不得使用默认密码,不可保存密码自动登录。
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采取适当的账户、密码管理方式,如:
限制使用简单密码;
必要时不定期更改密码;
输错密码一定次数锁定账户。
4.4.2.2 电子信息保护
涉密电子数据应存储于企业授权的电脑、存储设备和应用系统,不得存储于非授权存储设备、网络空间。机密、绝密数据应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如统一为员工配备办公电脑,同时配有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规范、监管员工上网行为,有效避免私人电脑混用、木马病毒入侵造成信息外泄的风险。
指定专人进行解密操作,员工按照权限使用加密数据。
员工超出权限需要查阅或使用加密数据的,应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在查阅或使用完成后,予以删除,禁止非因工作需要而擅自使用。
企业可进行保密义务提醒,定期对涉密数据进行备份,妥善保存备份数据。
4.4.2.3 电子信息流转
收发涉密电子数据应使用唯一出入口,不得流转至不相关的人员或系统。
内部局域网应与互联网隔离,涉密数据网上传递应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加密的互联网通道完成。
通过邮件发送涉密电子数据时,应设置加密和签名,可限定文档打开次数、打开时限和编辑权限等。
对外发送涉密电子数据应采取加密措施,数据发送与密钥发送不可采用同一通道。
应与客户、合作单位等涉密数据接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应对涉密电子数据拷贝采取限制措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拷贝,妥善保存拷贝记录。如禁用企业电脑上的USB端口(或其他输入/输出端口)。
4.4.3 企业安全防范
应充分考虑设备、系统的安全性,做好账户、密码的收集、存放和传输的安全管理。
做好病毒防范和病毒库的升级、查杀病毒等工作。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系统漏洞及时修补。
用户操作行为应有日志记录,可实时报告异常入侵、登陆、获取信息的行为。
4.4.5 企业涉密载体、物品管理
涉密信息存放的硬盘、光盘、磁性介质、U盘等各类存储设备,应妥善保存、归档登记。
涉密载体、物品的存放地点可设为涉密重点区域,可采取物理隔离的方式进行保护。
未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不得拍摄、测绘或仿制。
企业的部门专(兼)职保密员登记造册,按权限使用,领用应履行登记手续。
跨区域转移应履行审批手续,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报废销毁应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采取合适的方式妥善处置。
4.5 涉密区域管理
4.5.1 企业应识别涉密区域,可将下列部门或地点列为涉密重点区域:技术、研发、设计、信息管理、财务等部门;控制中心、服务器机房等;涉密档案、涉密载体存放地点等。
4.5.2 企业涉密重点区域实行进出登记和保密告知,应有保护措施:
划定相对独立空间,进出口醒目位置张贴涉密区域标识;
设有门禁隔离设施,涉密区域进入需获得许可。如防盗门、监控设备、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红外防盗报警系统等;
限制使用具有录音、摄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必要时采取网络隔离阻断等。电脑可安装防火墙、电子文档加密系统、网络行为管理防控系统等保密软件;
涉密区域可安装保密柜、带锁文件柜等;
企业可在涉密区域内设置画报、标语等,营造商业秘密保护氛围。
4.6 涉密人员管理
4.6.1 员工入职
4.6.1.1 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新老员工,应当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协议。该协议应明确指出,员工在公司接触到的所有信息(包括员工自身信息)属于公司,员工有义务不向第三方披露或导致第三方知悉该信息。
4.6.1.2 企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6.1.3 企业涉密重点岗位员工入职前可做背景调查,开展入职前核查,包括查验犯罪记录。
4.6.2 员工离职
4.6.2.1 企业涉密岗位员工离职前,可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脱密。
4.6.2.2 企业可及时通知与离职员工有关的供应商、客户、合作单位等,做好业务交接。
4.6.2.3 企业离职员工应主动移交商业秘密及一切涉密载体和物品,包含但不限于:
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及其载体、物品;
账户信息:如账号、密码等;
单位工作电脑、手机等;
门禁卡等。
4.6.2.4 企业可导入离职检查,检查内容为:
检查工作电脑数据是否完整;
检查工作账户:近期是否有异常操作,如异常查询、下载、拷贝、修改、删除等;
邮箱邮件收发记录;
钉钉文件上传、下载记录;
离职前一定期限内的涉密文档、数据的查阅和使用情况等。
4.6.2.5 企业可进行离职谈话,告知离职员工不得:
复制、带离、损毁、篡改、拍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
查阅、拷贝、篡改、发送涉密电子文档、数据;
删除、更改账户;
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4.6.2.6 企业可与离职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6.2.7 企业可对提出离职申请的涉密员工进行离职审计,审计在职期间是否履行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是否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可依法通过内部解决、举报、控告等方式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4.6.3 员工行为
4.6.3.1 企业员工应遵守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商业秘密保护职责:
涉密信息及载体应及时上报,由保密员归档统一管理;
使用涉密信息应履行登记手续;
涉密电子文档、数据按规定途径和要求使用、流转等;
离开工作岗位前及时下线工作账户,或设置电脑锁屏等。
4.6.3.2 未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书面批准,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擅自登陆未授权账户;
擅自超范围使用涉密文件资料、物品、数据;
擅自复制、发送涉密电子文档;
擅自将涉密信息(包括图纸、配方、工艺、流程、源代码、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电子文档、电子数据等)存于未授权载体或网络空间;
擅自拍摄、摘抄涉密资料;
擅自拍摄、测绘、仿造涉密物品;
擅自进入非授权涉密区域;
擅自将企业未公开的信息披露(包括上传互联网进行公开、微信发送朋友圈等)。
4.6.3.3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涉密重要岗位员工均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兼职或入股与本企业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同与本企业有交易关系、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企业进行签约、交易、结算等行为;
组建、参与组建或变相投资与本企业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业务。
4.6.4 来访人员
4.6.4.1 企业针对来访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应经审批,履行进出登记,佩戴临时证件。
4.6.4.2 企业针对来访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受访部门应安排人员陪同,限制来访者使用具有录音、摄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4.6.5 其他人员
4.6.5.1 企业可与供应商、客户、合作方签订保密合同/协议,约定保密内容和范围、保密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管辖权等条款。
4.6.5.2 企业聘任或委托的外聘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员,可做背景调查,并签署排他性条款或协议。
4.6.5.3 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人员范围,指定参与涉密事项人员;
告知参加人员保密要求,必要时签订保密承诺书;
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做好记录。
4.6.6 宣传培训
4.6.6.1 企业新入职人员应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
4.6.6.2 企业可采取发放资料、集中培训、网络培训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保存签到表等培训记录,以便于监督检查。
4.6.6.3 企业可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存入人事档案。
5 商业秘密外部管理
5.1 对外信息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应在信息对外发布前进行保密审查,对已发布的涉密信息进行有效追踪,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企业应对广告宣传、成果展示、参加展会等活动中使用的信息进行审查,避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者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资料、图片、海报、视频以及易于直观目测、分析的设施、设备等予以披露和展示。
5.2 商务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在采购、销售、委托开发、委托生产等商业活动中或合同谈判中,应将相关涉密信息予以遮挡或采用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降低泄密风险,最好对商业秘密作出简要描述。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密信息使用情况、涉密载体流转及泄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在代工生产中,企业可以在合同/协议中规定,被许可人除了给许可人供货之外,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制造相同或相似 的产品。企业应当就与关联公司的信息传递问题对员工进行教育和指引。共享商业秘密的双方最好就每次信息共享签订协议。
企业在销售带有涉密信息产品或允许他人使用时,应适当标注“不得反向破解”“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字样,并在合同中约束对方。
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可相应提高违约金。因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承担损失数额(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举证责任。如果损失难以证明,法院可能判决对方支付法定赔偿金,而法定赔偿金往往都比较低。
5.3 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在开展技术合作时应充分调查合作方的商业秘密管理能力,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归属、共同商业秘密管理、争议处理等内容。
企业在聘任或者委托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员时,应进行背景调查,避免选择与竞争对手有交叉来往的合作者,并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在接受外部单位开展的检查、审计等活动前,应签订保密协议,可以对非必要展示的关键信息做隐秘处理。
企业在参加论坛、技术交流会、成果论证会时,应避免展示核心技术资料。确有必要展示的,应将有关材料标注密级,指定特定的会议人员接收和返还,并和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应控制和核定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演讲的实质性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
5.4 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在准备发展国际业务时,应调查对方国家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咨询当地专业人员。
6.1.1 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企业内部人员泄密:包括在职(兼职)员工泄密、离职员工泄密、退休职工泄密,主要原因有员工保密意识淡薄、企业疏于管理、保密措施不到位、员工被第三方收买或被威胁等;
企业外部人员泄密:包括合作伙伴泄露、展览会上泄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密、商业间谍窃取等;
其他因发表论文、在学术会议上报告等方式导致商业秘密成果被展示泄露的情形等。
6.1.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6.2 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2.1 企业可指定专员负责受理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并公开联系方式。
6.2.2 企业应制定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处置流程,包括:
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将损失与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调查泄密原因、涉事人员以及事件责任人等;
收集并固定证据;
启动内部处罚或外部维权;
形成报告和改进方案。
6.3 企业收集侵权材料和维权流程
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迹象、线索时,应及时与管辖地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联系,在其指导下搜集下列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载体,企业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泄密信息为一般公众不知悉或者无法轻易获得的信息;
可能的泄密途径;
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如在职员工、离职员工、退休员工)的信息:
在本经营者或企业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接触到的涉密信息;
在本经营者或企业接受保密培训的记录;
与本经营者或企业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
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第三方等;
侵犯涉密信息的具体行为表现;
对方使用泄密信息发生侵权可能导致的后果。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及措施流程图
6.4 维权途径
6.4.1 根据证据收集情况,企业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1)通过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宁波市磁性材料行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等进行调解;
(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
(3)向公安机关控告;
(4)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和“损失数额”鉴定。
6.4.2 企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本指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24年7月19日
1 概述
为助力指导宁波市磁性材料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包括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制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力保障企业稳健发展,特制定宁波磁性材料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南。本指南规定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背景、依据、术语、基本原则、保护程序。
本指南适用于宁波市磁性材料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2 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一章第二节“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浙江省 DB33/T 2273—2020《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服务规范》,结合宁波市磁性材料行业实际特点,特制定本指南。3 术语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企业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材料配方、生产工艺、品管方法、设计理念、营销策略、客户信息、商业合同、市场信息、财务信息、供应链管理信息、生产经营数据等商业信息。3.1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视频、音频等方式记录商业秘密信息的各类物质,如纸质文件、存储介质(磁性介质、光盘、U盘、硬盘、服务器等)和其他介质。
3.2 涉密物品,含有商业秘密信息的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样品等。
4 磁材企业商业秘密内部管理
4.1 管理组织企业法定代表、指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当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充足的人力、财力、物力保障。保密工作可采取法定代表人直接领导负责、公司领导分级负责等方式。
4.1.1 法定代表人直接领导负责
注册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商业秘密保护负责人兼保密员,可在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配备专(兼)职保密员。
4.1.2 公司领导分级负责
企业可根据实际,选择设立商业秘密保护领导小组、保密委员会、工作小组等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由公司行政负责人总负责,法务主管人员执行负责,各涉密职能部门负责人任保密员。
结合“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融合”原则,即确保商业秘密安全,又合理利用信息资源,便利工作开展。
4.1.3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专(兼)职保密员应当履行、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负责制定企业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负责界定商业秘密范围,开展商业秘密日常登记管理;
负责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每年可召开2次以上,研究检查、组织协调、总结和部署保密工作,并及时解决保密工作中重要问题;
负责组织员工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负责组织公司保密工作全面检查,督促和落实重大泄密隐患整改工作;
负责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证据的搜集、整理、举证、配合调查取证、调解、仲裁和诉讼等维权工作。
4.2 保密措施
4.2.1 企业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等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发文公布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及工作要求。如《关于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的通知》《关于任命保密员的通知》《关于印发<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等。
4.2.2 企业可划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如企业高层管理、研发、设计、行政、人力资源、销售、供应链、项目、标准、IT、董秘、证券代表、财务、审计、法务、合规、检测、仓储、档案、物流和安保等。涉及生产的,将实验、检测、涉密生产车间、涉密仓库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
4.3 商业秘密事项管理
4.3.1 定密
4.3.1.1 应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核查和评估,其表现形式见“4.3.5涉密信息参考”,评估范围应包括涉密技术信息、涉密经营信息。
4.3.1.2 应建立商业秘密事项目录清单,确定商业秘密的价值估算、泄露损失、涉密人员范围、保护措施、存放地点及保存方式等内容。
4.3.1.3 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由高到低可依次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和一般秘密三个保护等级,实行定期复评、动态调整。
4.3.1.4 定密责任人应当为公司领导、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涉密部门负责人,具备高度责任心和可靠性,接受定密业务培训。
4.3.2 隐密
4.3.2.1 下列情形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对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a) 与供应商、客户、合作方等的沟通和信息往来中;
b) 信息公开、发布、流转时;
c) 协助其他单位尽职调查时;
d) 其他情形。
4.3.2.2 配合行政机关和部门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动中,涉及隐秘事项检查的,企业应主动提醒执法检查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4.3.2.3 可采取的隐藏方式为:
a) 隐藏或删除涉密信息;
b) 对涉密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
c) 其他方式。
4.3.3 解密
4.3.3.1 企业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时,可予解密:
a) 企业认为商业秘密事项已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
b) 其它特定因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开的。
4.3.3.2 企业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信息可予以解密,可采取的解密方式为:
a) 移出涉密区域;
b) 消除或变更密级标识、提示;
c) 电子文档解密;
d) 其他方式。
4.3.4 销毁
4.3.4.1 销毁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含复制文件)、资料、电子信息、载体和物品,应由保密员列出销毁清单,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审批后实施。
4.3.4.2 可采取下列方式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a) 在视频监控范围内销毁;
b) 不少于 2 名员工见证下销毁;
c) 对销毁过程录像等。
4.3.4.3 应采取合适的方式妥善销毁:
a) 文件、资料应粉碎成颗粒状或焚烧处置;
b) 电子信息应利用彻底删除软件永久删除;
c) 其他合适的方式。
4.3.5 涉密信息参考
类型 | 部门参考 | 涉密内容参考 |
经营秘密 | 高层管理 | 企业发展规划、经营战略、经营分析报告、行业前景预测、项目可行性分析、产品定价分析、产品市场需求、产品的社会购买力分析数据、风控报告、商业秘密保护策略等 |
行政管理 | 企业管理体系、制度文件、资质荣誉、知识产权申报信息及证书、项目申报资料、高层会议会议纪要、产学研合作信息、固定资产信息、公文信息、集团管理数据备份信息、集团年度总结报告、内部网络架构、信息安全信息等 | |
市场管理 | 采购: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计划、采购记录、型号、牌号、定制品技术参数及价格、特别要求等; 销售:销售记录、销售协议、营销策划、营销方案、定价策略、售前资料、物流信息、快递信息等; 供应商和客户信息: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客户需求、交易习惯、进货/销售渠道、产品报价、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合同内容、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采销系统数据等; 其他:涉密项目合同及相关资料、合同、OA系统数据、招投标资料、标底信息等 |
|
人力资源 | 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员工信息、人员证书、薪资信息、绩效考核信息等 | |
财务管理 | 财务报表数据、财务分析报告、预算决算数据、财务凭证、各类账册、工资信息、其它不公开的财务资料、ERP管理系统数据等 | |
技术秘密 | 生产中心 | 产品图纸、产品配方、模具图纸、工艺流程、技术参数、电子数据、作业指导书等,涉密生产设备、仪器、夹具、模具等中的技术信息 |
研发中心 | 研发策略、设计方案、技术指标、数据信息、模型样品、产品型号、产品技术参数信息、记录研发设计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如会议纪要、实验结果、改进要求)等 | |
检测中心 | 测试记录、测试报告、实验方案、标准制定、备份数据等 |
涉密信息分类按涉密信息存在形式分为纸质文件和资料、账户和电子信息、涉密载体等。
4.4.1 企业涉密文件、资料管理应有密级、保护期限等标识,归档存放。由部门专(兼)职保密员登记造册,按权限使用,查阅、借阅、续借应履行登记手续。复制(复印、打印、扫描、摘抄等)、跨区域转移、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第三人使用前,应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新闻发布、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等信息发布和公开时,应由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
4.4.2 涉密账户、电子信息管理
4.4.2.1 电子信息管理
企业应对设备、数据库和各类应用系统及其账户实行权限管理,按岗位职责或特定工作事项本着“最小够用”原则设定权限:
合理分配不同层级账户的功能和审批权限;
合理分配项目中不同账户的功能和使用期限;
合理设定不同账户的访问、操作、查看等权限及其使用期限;
合理设定不同账户的互联网使用权限;
权限到期、人员转岗、项目或事项变更时应重新授权;
人员离职时应回收相应权限;
企业各类设备、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可设有账户和密码,不得使用默认密码,不可保存密码自动登录。
根据企业的业务类型,采取适当的账户、密码管理方式,如:
限制使用简单密码;
必要时不定期更改密码;
输错密码一定次数锁定账户。
4.4.2.2 电子信息保护
涉密电子数据应存储于企业授权的电脑、存储设备和应用系统,不得存储于非授权存储设备、网络空间。机密、绝密数据应采用加密方式存储。如统一为员工配备办公电脑,同时配有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规范、监管员工上网行为,有效避免私人电脑混用、木马病毒入侵造成信息外泄的风险。
指定专人进行解密操作,员工按照权限使用加密数据。
员工超出权限需要查阅或使用加密数据的,应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在查阅或使用完成后,予以删除,禁止非因工作需要而擅自使用。
企业可进行保密义务提醒,定期对涉密数据进行备份,妥善保存备份数据。
4.4.2.3 电子信息流转
收发涉密电子数据应使用唯一出入口,不得流转至不相关的人员或系统。
内部局域网应与互联网隔离,涉密数据网上传递应通过内部局域网或加密的互联网通道完成。
通过邮件发送涉密电子数据时,应设置加密和签名,可限定文档打开次数、打开时限和编辑权限等。
对外发送涉密电子数据应采取加密措施,数据发送与密钥发送不可采用同一通道。
应与客户、合作单位等涉密数据接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应对涉密电子数据拷贝采取限制措施,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拷贝,妥善保存拷贝记录。如禁用企业电脑上的USB端口(或其他输入/输出端口)。
4.4.3 企业安全防范
应充分考虑设备、系统的安全性,做好账户、密码的收集、存放和传输的安全管理。
做好病毒防范和病毒库的升级、查杀病毒等工作。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系统漏洞及时修补。
用户操作行为应有日志记录,可实时报告异常入侵、登陆、获取信息的行为。
4.4.5 企业涉密载体、物品管理
涉密信息存放的硬盘、光盘、磁性介质、U盘等各类存储设备,应妥善保存、归档登记。
涉密载体、物品的存放地点可设为涉密重点区域,可采取物理隔离的方式进行保护。
未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不得拍摄、测绘或仿制。
企业的部门专(兼)职保密员登记造册,按权限使用,领用应履行登记手续。
跨区域转移应履行审批手续,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报废销毁应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采取合适的方式妥善处置。
4.5 涉密区域管理
4.5.1 企业应识别涉密区域,可将下列部门或地点列为涉密重点区域:技术、研发、设计、信息管理、财务等部门;控制中心、服务器机房等;涉密档案、涉密载体存放地点等。
4.5.2 企业涉密重点区域实行进出登记和保密告知,应有保护措施:
划定相对独立空间,进出口醒目位置张贴涉密区域标识;
设有门禁隔离设施,涉密区域进入需获得许可。如防盗门、监控设备、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红外防盗报警系统等;
限制使用具有录音、摄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必要时采取网络隔离阻断等。电脑可安装防火墙、电子文档加密系统、网络行为管理防控系统等保密软件;
涉密区域可安装保密柜、带锁文件柜等;
企业可在涉密区域内设置画报、标语等,营造商业秘密保护氛围。
4.6 涉密人员管理
4.6.1 员工入职
4.6.1.1 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新老员工,应当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协议。该协议应明确指出,员工在公司接触到的所有信息(包括员工自身信息)属于公司,员工有义务不向第三方披露或导致第三方知悉该信息。
4.6.1.2 企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采购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6.1.3 企业涉密重点岗位员工入职前可做背景调查,开展入职前核查,包括查验犯罪记录。
4.6.2 员工离职
4.6.2.1 企业涉密岗位员工离职前,可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脱密。
4.6.2.2 企业可及时通知与离职员工有关的供应商、客户、合作单位等,做好业务交接。
4.6.2.3 企业离职员工应主动移交商业秘密及一切涉密载体和物品,包含但不限于:
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及其载体、物品;
账户信息:如账号、密码等;
单位工作电脑、手机等;
门禁卡等。
4.6.2.4 企业可导入离职检查,检查内容为:
检查工作电脑数据是否完整;
检查工作账户:近期是否有异常操作,如异常查询、下载、拷贝、修改、删除等;
邮箱邮件收发记录;
钉钉文件上传、下载记录;
离职前一定期限内的涉密文档、数据的查阅和使用情况等。
4.6.2.5 企业可进行离职谈话,告知离职员工不得:
复制、带离、损毁、篡改、拍摄涉密文件资料、物品;
查阅、拷贝、篡改、发送涉密电子文档、数据;
删除、更改账户;
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4.6.2.6 企业可与离职涉密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4.6.2.7 企业可对提出离职申请的涉密员工进行离职审计,审计在职期间是否履行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是否存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可依法通过内部解决、举报、控告等方式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4.6.3 员工行为
4.6.3.1 企业员工应遵守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履行岗位商业秘密保护职责:
涉密信息及载体应及时上报,由保密员归档统一管理;
使用涉密信息应履行登记手续;
涉密电子文档、数据按规定途径和要求使用、流转等;
离开工作岗位前及时下线工作账户,或设置电脑锁屏等。
4.6.3.2 未经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部门书面批准,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擅自登陆未授权账户;
擅自超范围使用涉密文件资料、物品、数据;
擅自复制、发送涉密电子文档;
擅自将涉密信息(包括图纸、配方、工艺、流程、源代码、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电子文档、电子数据等)存于未授权载体或网络空间;
擅自拍摄、摘抄涉密资料;
擅自拍摄、测绘、仿造涉密物品;
擅自进入非授权涉密区域;
擅自将企业未公开的信息披露(包括上传互联网进行公开、微信发送朋友圈等)。
4.6.3.3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涉密重要岗位员工均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兼职或入股与本企业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同与本企业有交易关系、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企业进行签约、交易、结算等行为;
组建、参与组建或变相投资与本企业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业务。
4.6.4 来访人员
4.6.4.1 企业针对来访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应经审批,履行进出登记,佩戴临时证件。
4.6.4.2 企业针对来访人员进入涉密区域,受访部门应安排人员陪同,限制来访者使用具有录音、摄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4.6.5 其他人员
4.6.5.1 企业可与供应商、客户、合作方签订保密合同/协议,约定保密内容和范围、保密责任和义务、违约责任、管辖权等条款。
4.6.5.2 企业聘任或委托的外聘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员,可做背景调查,并签署排他性条款或协议。
4.6.5.3 企业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选择具有保密条件的场所;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人员范围,指定参与涉密事项人员;
告知参加人员保密要求,必要时签订保密承诺书;
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做好记录。
4.6.6 宣传培训
4.6.6.1 企业新入职人员应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
4.6.6.2 企业可采取发放资料、集中培训、网络培训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培训,保存签到表等培训记录,以便于监督检查。
4.6.6.3 企业可在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存入人事档案。
5 商业秘密外部管理
5.1 对外信息发布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应在信息对外发布前进行保密审查,对已发布的涉密信息进行有效追踪,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企业应对广告宣传、成果展示、参加展会等活动中使用的信息进行审查,避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或者可能泄露商业秘密的资料、图片、海报、视频以及易于直观目测、分析的设施、设备等予以披露和展示。
5.2 商务活动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在采购、销售、委托开发、委托生产等商业活动中或合同谈判中,应将相关涉密信息予以遮挡或采用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降低泄密风险,最好对商业秘密作出简要描述。并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密信息使用情况、涉密载体流转及泄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在代工生产中,企业可以在合同/协议中规定,被许可人除了给许可人供货之外,不得出于任何其他目的制造相同或相似 的产品。企业应当就与关联公司的信息传递问题对员工进行教育和指引。共享商业秘密的双方最好就每次信息共享签订协议。
企业在销售带有涉密信息产品或允许他人使用时,应适当标注“不得反向破解”“不得进行反向工程”等字样,并在合同中约束对方。
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合同可相应提高违约金。因为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计算,我国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承担损失数额(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举证责任。如果损失难以证明,法院可能判决对方支付法定赔偿金,而法定赔偿金往往都比较低。
5.3 技术合作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在开展技术合作时应充分调查合作方的商业秘密管理能力,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归属、共同商业秘密管理、争议处理等内容。
企业在聘任或者委托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可能接触涉密信息的外部人员时,应进行背景调查,避免选择与竞争对手有交叉来往的合作者,并签订保密协议。
企业在接受外部单位开展的检查、审计等活动前,应签订保密协议,可以对非必要展示的关键信息做隐秘处理。
企业在参加论坛、技术交流会、成果论证会时,应避免展示核心技术资料。确有必要展示的,应将有关材料标注密级,指定特定的会议人员接收和返还,并和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应控制和核定科研人员发表论文、演讲的实质性内容,并进行保密审查。
5.4 开展国际业务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在准备发展国际业务时,应调查对方国家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及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咨询当地专业人员。
6 商业秘密侵权与维权
6.1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6.1.1 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企业内部人员泄密:包括在职(兼职)员工泄密、离职员工泄密、退休职工泄密,主要原因有员工保密意识淡薄、企业疏于管理、保密措施不到位、员工被第三方收买或被威胁等;
企业外部人员泄密:包括合作伙伴泄露、展览会上泄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密、商业间谍窃取等;
其他因发表论文、在学术会议上报告等方式导致商业秘密成果被展示泄露的情形等。
6.1.2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以盗窃、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6.2 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6.2.1 企业可指定专员负责受理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并公开联系方式。
6.2.2 企业应制定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处置流程,包括:
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涉密信息进一步扩散,将损失与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调查泄密原因、涉事人员以及事件责任人等;
收集并固定证据;
启动内部处罚或外部维权;
形成报告和改进方案。
6.3 企业收集侵权材料和维权流程
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迹象、线索时,应及时与管辖地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联系,在其指导下搜集下列证据,必要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泄密信息的具体内容、载体,企业已采取的保护措施;
泄密信息为一般公众不知悉或者无法轻易获得的信息;
可能的泄密途径;
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人员(如在职员工、离职员工、退休员工)的信息:
在本经营者或企业的工作经历、工作内容、接触到的涉密信息;
在本经营者或企业接受保密培训的记录;
与本经营者或企业签订的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
可能与泄密信息有关的第三方等;
侵犯涉密信息的具体行为表现;
对方使用泄密信息发生侵权可能导致的后果。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法及措施流程图
6.4.1 根据证据收集情况,企业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维权:
(1)通过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宁波市磁性材料行业商业秘密保护联盟等进行调解;
(2)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处罚;
(3)向公安机关控告;
(4)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向人民检察院提起商业秘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维权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和“损失数额”鉴定。
6.4.2 企业涉及国家秘密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7 其他
商业秘密保密范围、员工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委托加工保密合同等文本可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的DB33T2273-2020《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附录。本指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
2024年7月19日
附 录 1
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XXXX 保密合同[ ] 号
员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合同编号:
XXXX 保密合同[ ] 号
商业秘密权利人(用人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动者或聘用人员:
身份证号:
岗 位:
家庭住址:
现在住所:
性别:
年龄: 岁
手机:
职务:
(下称甲方)
(下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劳动者或聘用人员:
身份证号:
岗 位:
家庭住址:
现在住所:
性别:
年龄: 岁
手机:
职务:
(下称甲方)
(下称乙方)
乙方知悉甲方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自愿为其因工作而知悉的商业秘密对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自愿、诚实信用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并共同恪守。
一、入职告知:
1.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单位之前,对曾经工作过的任何单位或合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诸如不泄露、不使用前单位(指与乙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甲方之前的单位)商业秘密等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2.乙方如因曾经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而承担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则应保证:
(1)严守对其前工作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工作期间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单位掌握、知悉的商业秘密;
(2)如实向甲方告知与其前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3)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违反与其前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不从事与其前工作单位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工作。
二、商业秘密范围:
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是指甲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甲方发文公布实施)列出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或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
三、乙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乙方应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自愿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而经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向应该知道前条所列之商业秘密内容的甲方客户或第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性交流外:
1、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参见合同附件);
2、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4、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外部的单位或人员泄露;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擅自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不得擅自拷贝甲方计算机软件的任何数据、文件资料,或信息;
8、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信息;
9、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甲方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10、发现第三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计划谋取甲方商业秘密时,即向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保护的必要措施;
11、其它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四、成果归属和报告义务:
1、乙方因工作、职务而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和经营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公司利益而作出职务成果时,应当在作出之日起 10 天内向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资金、技术、商业秘密及工作时间等资源条件,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⑴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
⑵实际上或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
⑶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3、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一年之内的非职务发明,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非职务发明的材料,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其所有权、使用权与甲方无关。
五、职务成果的奖励
甲方制定职务成果奖励规定可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遵照执行。
六、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1、将自己使用的电脑用户名、密码告诉第三人;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非法获取电子数据商业秘密;以电子侵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2、与甲方有交易关系、或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任何企业进行交易、或由亲戚朋友名义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3、组建、参与组建或投资、变相投资与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4、直接或间接或帮助第三人劝诱甲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或职员离开甲方;
5、直接、间接、试图影响或者侵犯甲方拥有的客户名单及其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人习惯、联系方式、聊天工具、电子邮箱、交易习惯、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佣金或折扣、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等等;
6、利用非工作时间为与甲方同行业的企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等;
7、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乙方无论以任何原因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无条件地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
七、保密材料的交还: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当自觉办理离职手续、接受甲方组织的离职前保密谈话,并交还甲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所列之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文档、数据、三维、文件、资料(包括电脑、硬盘、U 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载体中的信息)、物品等。
乙方个人工作日记中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同时交还或由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监督销毁。
甲方应当列出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清单,双方确认、签字,并办理交还的交接手续。经过三次以上书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等),仍然不移交商业秘密的,进行失信公示。
若乙方擅自带走或不予交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八、合同有效期限:
1、上述保密义务对乙方长期有效,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除非甲方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或完全公开。
2、如果甲方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是因乙方的过错,除追究法律责任外,乙方或知悉方仍无权使用该商业秘密。
九、法律责任:
鉴于甲方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将会削弱甲方竞争优势、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 万元。甲方遭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乙方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资收入、分红收入或其他一切现实经济收入或可得收入,还包括甲方为
获取本合同项下且为乙方违约泄露、使用的商业秘密而付出的开发成本等实际费用。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等,以及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一、本《员工保密合同》(即《保密协议》)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以前签订的合同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指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一、入职告知:
1.乙方在进入甲方工作单位之前,对曾经工作过的任何单位或合作单位,均未承担任何保密义务, 诸如不泄露、不使用前单位(指与乙方签订有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甲方之前的单位)商业秘密等义务,也未承担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2.乙方如因曾经签订相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而承担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的,乙方则应保证:
(1)严守对其前工作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工作期间不泄露、不使用其在前单位掌握、知悉的商业秘密;
(2)如实向甲方告知与其前工作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具体内容;
(3)在甲方工作期间不违反与其前工作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不从事与其前工作单位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工作。
二、商业秘密范围:
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是指甲方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甲方发文公布实施)列出的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或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
三、乙方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乙方已充分认识到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是关系到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乙方应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自愿承担保密义务,除因工作需要而经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向应该知道前条所列之商业秘密内容的甲方客户或第三人进行必要的保密性交流外:
1、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参见合同附件);
2、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兼职;
3、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无关人员泄露;
4、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外部的单位或人员泄露;
5、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或计划使用;
6、不得擅自复制或披露包含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
7、不得擅自拷贝甲方计算机软件的任何数据、文件资料,或信息;
8、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资料、信息;
9、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甲方客户提交的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和管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批准,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10、发现第三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或计划谋取甲方商业秘密时,即向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并积极采取保护的必要措施;
11、其它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四、成果归属和报告义务:
1、乙方因工作、职务而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和经营的商业秘密或信息归甲方所有;为甲方公司利益而作出职务成果时,应当在作出之日起 10 天内向甲方商业秘密保护部门报告。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完全利用非工作时间,又未使用甲方的资金、技术、商业秘密及工作时间等资源条件,所得的非职务开发结果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但以下情况除外:
⑴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同甲方业务具有竞争性;
⑵实际上或可以论证,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抢先占用了甲方的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
⑶该研究、开发结果、产品、作品系在乙方的职务开发结果的基础上形成的。
3、乙方在职期间或离职一年之内的非职务发明,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非职务发明的材料,经甲方确认的非职务发明,其所有权、使用权与甲方无关。
五、职务成果的奖励
甲方制定职务成果奖励规定可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遵照执行。
六、乙方承诺:
乙方承诺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1、将自己使用的电脑用户名、密码告诉第三人;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非法获取电子数据商业秘密;以电子侵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2、与甲方有交易关系、或竞争关系、行业相同或相似的国内外任何企业进行交易、或由亲戚朋友名义进行交易、或变相交易;
3、组建、参与组建或投资、变相投资与本合同第二条甲方经营相关、相同、或相似的企业;
4、直接或间接或帮助第三人劝诱甲方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或职员离开甲方;
5、直接、间接、试图影响或者侵犯甲方拥有的客户名单及其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人习惯、联系方式、聊天工具、电子邮箱、交易习惯、合同关系、合同内容、佣金或折扣、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等等;
6、利用非工作时间为与甲方同行业的企业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等;
7、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
乙方无论以任何原因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无条件地对甲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
七、保密材料的交还: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离开甲方,均应当自觉办理离职手续、接受甲方组织的离职前保密谈话,并交还甲方《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所列之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所有文档、数据、三维、文件、资料(包括电脑、硬盘、U 盘、光盘、软盘等存储载体中的信息)、物品等。
乙方个人工作日记中含有甲方商业秘密的,应当同时交还或由商业秘密保护部门监督销毁。
甲方应当列出乙方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清单,双方确认、签字,并办理交还的交接手续。经过三次以上书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等),仍然不移交商业秘密的,进行失信公示。
若乙方擅自带走或不予交还的,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八、合同有效期限:
1、上述保密义务对乙方长期有效,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离职之后,除非甲方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或完全公开。
2、如果甲方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是因乙方的过错,除追究法律责任外,乙方或知悉方仍无权使用该商业秘密。
九、法律责任:
鉴于甲方商业秘密被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将会削弱甲方竞争优势、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为了有效保护甲方商业秘密,双方约定:若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 万元。甲方遭受到的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乙方侵权行为所获取的所有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工资收入、分红收入或其他一切现实经济收入或可得收入,还包括甲方为
获取本合同项下且为乙方违约泄露、使用的商业秘密而付出的开发成本等实际费用。
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人工费等,以及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一、本《员工保密合同》(即《保密协议》)成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以前签订的合同或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合同为准。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指印):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 录 2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员工竞业禁止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受聘于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且有竞争关系的组织,以及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无论在该组织中任何职,无论全职或兼职;
2.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自己与配偶不得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竞争的业务中享有任何财务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不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
3.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将自己以前的客户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或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介绍给自己以前的客户;
4.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劝诱甲方员工离职,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
5.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竞业限制期为乙方在甲方的任期内及离职后二年内。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辞职,本协议之效力均不受影响。
6.双方确认,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地域为 。为补偿乙方离职后二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任职期间月均工资30%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元/月,在乙方离职后按月打入乙方账户,如乙方账户有变动的,则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7.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并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最低按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计算,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如乙方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在甲方任职期间,则甲方有权不经提前告知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竞业限制协议(参考文本)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乙方: 性别: 年龄: 手机号码:
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
现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友好协商,就员工竞业禁止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受聘于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且有竞争关系的组织,以及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无论在该组织中任何职,无论全职或兼职;
2.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自己与配偶不得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与甲方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竞争的业务中享有任何财务或其他形式的权益。不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提供咨询、建议等服务;
3.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将自己以前的客户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或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介绍给自己以前的客户;
4.乙方承诺,其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二年内,不得劝诱甲方员工离职,介绍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人。
5.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所确定的竞业限制期为乙方在甲方的任期内及离职后二年内。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辞职,本协议之效力均不受影响。
6.双方确认,竞业限制的范围为 ,地域为 。为补偿乙方离职后二年内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支付乙方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任职期间月均工资30%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 元/月,在乙方离职后按月打入乙方账户,如乙方账户有变动的,则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费用。
7.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支付甲方违约金 元,并承担甲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损失无法计算时,最低按赔偿甲方人民币 元计算,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如乙方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在甲方任职期间,则甲方有权不经提前告知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因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效力相同。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 录 3
委托加工保密合同(参考文本)
甲方(委托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加工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为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条款做好保密工作。
第一条 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
1、产品(含不合格产品)、样品、包装;
2、工艺资料、图纸、色版/样、原材料配方;
3、委托加工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产品和工艺创造技术、产品价格、供货商、客户等相关信息;
4、委托加工过程中根据甲方产品和工艺创造的新的技术信息、技术资料、知识产权等智力成果;
5、经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确认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第二条 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标的物享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责任:
1、 甲方提供乙方加工需要的技术图纸和加工要求;
2、 甲方在以书面、电子(包括:邮件、传真、U盘等)或其他形式向乙方提供图纸时,需进行登记或备案;
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4、 甲方在乙方返还属于甲方的标的物时,确认数量并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仅用于甲方的产品;
2、乙方不论委托加工工作完成与否,都应对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标的物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等任何方式将甲方商业秘密透露给第三方知悉,或自行使用;3、乙方为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责任,应妥善保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未经甲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不得对其复制、仿造等 ; 在委托加工合同到期后,亦不得复制、仿造甲方产品;
4、乙方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甲方商业秘密使用台账,确认经手人员、使用时间、产品制作(销毁)数据等情况;
5、乙方应当建立甲方产品废弃物销毁登记制度。乙方销毁甲方的报废品、不合格产品等物品时,需甲方的工作人员或委托人员在场确认;
6、乙方应当于委托加工合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后,返还属于甲方的财物标的物。甲方的标的物包括相关图纸资料、加工的报废品、样品、半成品、成品等资料和产品以及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7、在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乙方如发现甲方商业秘密信息被泄露,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若商业秘密泄露由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甲方产品及提供的资料做宣传。
第六条 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结束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的商业秘密已完全公开公知之日止。
第七条 甲方有权利随时了解乙方对其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若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将一次性赔偿甲方惩罚性违约金 元,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若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本协议第一条所约定的保密内容对外泄露导致甲方损失的,甲方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差旅费、律师费、诉讼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委托加工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若协商、调解未成,双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提起诉讼的法院为甲方企业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法院,对此条款甲方已特别提醒乙方尽到注意义务。
第十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十一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十二条 本合同共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附 录 4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秘保[ ]1号
关于成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参考文本)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为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增强信用观念,提高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立“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
领导小组由 任组长,负责牵头工作。
为副组长,具体负责相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实施及监督;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审批;协调评审商业秘密保护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 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管理和落实。
同时任命本公司部门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为保密员,负责对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实施。
年 月 日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秘保[ ]1号
关于成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参考文本)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为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增强信用观念,提高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市场竞争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建立“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或:商业秘密保护委员会)”。
领导小组由 任组长,负责牵头工作。
为副组长,具体负责相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实施及监督;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审批;协调评审商业秘密保护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 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管理和落实。
同时任命本公司部门商业秘密管理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为保密员,负责对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实施。
年 月 日
附 录 5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X秘保[ ]2号
关于印发《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参考文本)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为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立足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并经过版权所有人书面许可使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特制定《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限于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中使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包括部分使用、摘录使用等)、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亲自负责,进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建设,反同行窃密、反销售飞单、反跳槽侵权,要求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联系。
附件:《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年 月 日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X秘保[ ]2号
关于印发《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参考文本)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为了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立足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实际,并经过版权所有人书面许可使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特制定《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限于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中使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包括部分使用、摘录使用等)、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亲自负责,进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建设,反同行窃密、反销售飞单、反跳槽侵权,要求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联系。
附件:《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年 月 日
附件:
1.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生命所在。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发挥商业秘密特有作用,获取优质客户订单,不断增强本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2.1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2.2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3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加工、生产,模具制造、模具加工、原材料供应、零部件(配件)生产或加工(包括专用部件生产或加工)、印刷、包装等企业及其员工;
2.4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5 公司委托的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介等机构、单位及其员工;
2.6 公司聘任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人员;
2.7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新闻机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8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9 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调动的员工;
2.10 其他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承担保密职责、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11 上述所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的管理、监督、检查。
3.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职责
4.1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稳健发展。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是股东会直管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机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部设保密员。
4.2 商业秘密保护部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调查,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 商业秘密保护部独立行使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阻挠、干涉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的工作。
4.4 接受检查的部门及其员工必须支持和配合,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4.5 商业秘密保护部和保密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包庇、放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6 公司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
4.7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所列单位或个人不得支持、包庇、放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8 公司鼓励保护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真实、有效的,给予举报奖励,并为其保密。
5.范围
5.1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未披露的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商业信息。
5.1.1公司发文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5.1.2保密员管理的公司发文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供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所列单位或个人随时查阅,知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6.要求
6.1 定密、解密由商业秘密保护部决定。
6.2 商业秘密保护部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所列的商业秘密进行定密,分绝密、机密、秘密。
6.3 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要组织学习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科学技术的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国内外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吸取被窃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教训,发挥决策层带头作用。
6.4 公司各部门要提高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性,学习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保密知识,不断提升保密理念,带头做好保密工作。
6.5 商业秘密保护部要加强商业秘密教育和宣传。员工应当树立强烈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意识,要有责任心,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6.6 员工保密义务
6.6.1 公司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入职员工有义务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员工应当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保密的相关人员,在合同终止后仍承担保密义务。
6.6.2 员工另任其它涉密岗位或调离到非涉密岗位时,必须向商业秘密保护部返还一切原持有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全部商业秘密,并办妥返还手续。
6.6.3 员工经公司批准离职的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的,均应当与岗位所在部门的保密员和商业秘密保护部办理工作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文件、资料、笔记、文档、电子数据、图纸、三维等信息、物品)办妥返还手续。员工应当返还公司而未返还的,视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
6.7 公司确定的员工,均应当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竞业限制的时间不超过二年。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
6.8 公司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6.9 公司保密员、相关岗位人员要求离职的,公司安排六个月内的脱密期,从事非涉密工作,脱密期的确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批决定。
6.10 保密区管理
6.10.1 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谢绝参观、访问、考察。公司张贴“保密区”标志的相关区域设为保密区,与“保密区”相关部门及其员工应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自觉保守“保密区”的商业秘密。
6.10.2 公司谢绝对保密区进行访问、参观、考察。工作有必要的,必须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办理《商业秘密保护批文》批准手续,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在《复印、复制、扫描、刻录、镜像、截屏、销毁商业秘密批文登记册》上进行登记,访问、参观、考察在保密员陪同下进行。需要进入公司存放已经张贴“保密设备”标志的保密区进行参观、访问、考察的,必须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参观、访问、考察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
6.10.3 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公司保密区;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拍照、摄像。未经批准,任何员工不得擅自邀请第三人进入公司保密区。
6.10.4 张贴保密标志的,为保密设备,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使用、拍照、摄像。
6.11 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必须确定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使用保密设备,限定参加会议人员人数,告知保密要求,确认保密签字,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6.12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使用电脑必须做到:
6.12.1 实行责任制,专人专用,责任到人;
6.12.2 公司电脑为保密设备,宜张贴“商业秘密”标志。
6.12.3 电脑设置保密的用户名、密码,不定期更换,禁止泄露;使用人员离开电脑,必须关闭,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严禁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严禁非该电脑使用人员擅自将用户名、密码输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6.12.4 对存储在台式电脑或手提电脑中的涉及公司的设计、图纸、电子文档、电子数据、客户名单、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绝密管理,严禁泄密。
6.12.5 对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不得通过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等方式披露、公开、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6.12.6 电脑、电子邮箱、QQ的用户名、密码由网络管理的保密员登记、管理,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6.12.7 严格执行涉及软件、计算机保密的规定、制度。
6.12.8 其它应当遵守的保密制度、规定。
6.13 除用于公司工作外,对公司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商业秘密”字样的进行复印、复制、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等行为的,必须事前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经批准的,加盖“同意”印章和部章,由保密员签名,复印件或复制件必须与原件相同,不得修改。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的,由保密员签名,并加盖“同意”印章和部章。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由使用人签收。
6.14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电脑、涉密手提电脑上安装加密软件,对公司文档商业秘密进行管理,执行加密软件使用程序。
6.15 各种纸张废弃的,必须使用颗粒状碎纸机进行碎纸处理,防止带有商业秘密的垃圾被第三人使用。
6.16 硬盘、光盘、软盘、U盘等各种储存设备、商业秘密实物、数量多的资料销毁由商业秘密保护部决定,以烧毁、粉碎或其他合适方式进行的,销毁过程、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归档。
6.17 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并加盖印章的,擅自拥有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6.18 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18.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6.18.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5 经营者(包括软件企业)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包括并且不限于员工、前员工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19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6.18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20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应当严格做到:
6.20.1 保守自己知悉的保密内容;
6.20.2 时刻警惕,严防泄密;
6.20.3 保管记载商业秘密的笔记;
6.20.4 执行保密的《保密十不准》,即:不该说的商业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商业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商业秘密不看;不该带的商业秘密不带;不在微信、QQ、聊天工具中侵犯商业秘密;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商业秘密;不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商业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商业秘密;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商业秘密;不带商业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6.20.5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学习、考察;
6.20.6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微信、扫描、刻录、镜像、截屏、抄摘、转借、传阅、电子邮件发送公司商业秘密,不得通过本项方式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6.20.7 未经批准,不得在脱密期内或竞业限制期内擅自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6.20.8 未经批准,不得将商业秘密带离公司办公区域;
6.20.9 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严禁擅自进入“保密区”;
6.20.10 在业务活动中严禁泄露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20.11 发表文章的,应当事先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审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6.20.12 不得从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20.13 不得从事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使第三人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6.21 在业务交往中,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取得或将要取得可能涉及或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主动向商业秘密保护部报告。
6.22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商业秘密、职务成果的,应当在知悉之日起三日内向商业秘密保护部报告。
6.23 员工对其工作中做出、取得的6.21、6.22规定事项的文件、影像资料、图片、配方、工艺诀窍、样品、硬盘、软盘、U盘、光盘、文档、电子邮件等实物或资料及其复印件、复制件的,应当迅速提交商业秘密保护部,并依法处置。
6.24 因工作需要而由个人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6.25 员工另任其它涉密岗位或调离到非涉密岗位时,必须向商业秘密保护部返还一切原持有的全部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资料、文件,并办妥返还手续。
6.26 员工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时,个人保管的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所有物品、资料、文件必须返还给商业秘密保护部,并办妥返还手续。
6.27 员工应当返还公司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资料、文件而未返还的,视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
6.28 作出职务成果的员工或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属公司。
6.29 公司依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对6.28所列人员给予增加报酬或特别奖励。
6.30 员工离职一年内(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以公司商业秘密为基础著作、制作软件或作出发明,凡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联或以公司商业秘密为基础而自行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的,其专利或版权所有权应当归属本公司,并承担侵权责任。
6.31 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6.32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经过三次以上书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等),仍然不移交商业秘密的,在“商业秘密网www.cnsymm.com”上进行失信公示。
6.33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并且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员工或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奖金、晋级、晋职等奖励。
6.34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根据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等处理。
6.35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侵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6.35.1 公司与员工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6.35.2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润或本公司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金,由侵权人将赔偿金偿付本公司;
6.35.3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35.4 公司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先偿付违约金,超过部分以赔偿金支付。
6.36 公司鼓励举报,依法维权,保护商业秘密智慧财产。
6.36.1 公司发布《吹哨人举报规定》的,鼓励吹哨人(即举报人)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违反反腐倡廉规定等行为,严格保密,进行奖励。
6.36.2 当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商业秘密保护部应当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证,由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就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6.37 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通过非诉或诉讼途径进行索赔。
6.38 员工、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及离职员工违反6.18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9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的员工,除遵守本规定和本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工作岗位所在的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可以通过OA系统等途径发布,也可以进行轮阅。
6.40 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6.41 本规定由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负责解释。
6.4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
无
8.使用表单
8.1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
8.2 《商业秘密保护批文》
8.3 《复印、复制、扫描、刻录、镜像、截屏、销毁商业秘密批文登记册》
9.附录 无
10.文件发放范围
XXXX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
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 文件编号 | XXXX秘保[ ]2号 |
密 级 | 企业内部发布 | ||
归口管理 | 商业秘密保护部 |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生命所在。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发挥商业秘密特有作用,获取优质客户订单,不断增强本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2.1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2.2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3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原料、半成品及其加工、生产,模具制造、模具加工、原材料供应、零部件(配件)生产或加工(包括专用部件生产或加工)、印刷、包装等企业及其员工;
2.4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5 公司委托的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介等机构、单位及其员工;
2.6 公司聘任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人员;
2.7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新闻机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8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9 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调动的员工;
2.10 其他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承担保密职责、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11 上述所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的管理、监督、检查。
3.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职责
4.1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稳健发展。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是股东会直管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机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部设保密员。
4.2 商业秘密保护部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调查,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保密部门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3 商业秘密保护部独立行使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阻挠、干涉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的工作。
4.4 接受检查的部门及其员工必须支持和配合,不得妨碍执行公务。
4.5 商业秘密保护部和保密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包庇、放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6 公司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监督。
4.7 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所列单位或个人不得支持、包庇、放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8 公司鼓励保护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举报真实、有效的,给予举报奖励,并为其保密。
5.范围
5.1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未披露的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商业信息。
5.1.1公司发文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5.1.2保密员管理的公司发文确定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供本规定适用范围内所列单位或个人随时查阅,知悉人员承担保密义务。
6.要求
6.1 定密、解密由商业秘密保护部决定。
6.2 商业秘密保护部对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所列的商业秘密进行定密,分绝密、机密、秘密。
6.3 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要组织学习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科学技术的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国内外企业管理商业秘密的成功经验,吸取被窃商业秘密造成损失的教训,发挥决策层带头作用。
6.4 公司各部门要提高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性,学习涉及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保密知识,不断提升保密理念,带头做好保密工作。
6.5 商业秘密保护部要加强商业秘密教育和宣传。员工应当树立强烈的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意识,要有责任心,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6.6 员工保密义务
6.6.1 公司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入职员工有义务对公司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员工应当无条件地承担保密义务。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保密的相关人员,在合同终止后仍承担保密义务。
6.6.2 员工另任其它涉密岗位或调离到非涉密岗位时,必须向商业秘密保护部返还一切原持有的涉及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全部商业秘密,并办妥返还手续。
6.6.3 员工经公司批准离职的或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的,均应当与岗位所在部门的保密员和商业秘密保护部办理工作期间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文件、资料、笔记、文档、电子数据、图纸、三维等信息、物品)办妥返还手续。员工应当返还公司而未返还的,视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
6.7 公司确定的员工,均应当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竞业限制的时间不超过二年。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
6.8 公司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6.9 公司保密员、相关岗位人员要求离职的,公司安排六个月内的脱密期,从事非涉密工作,脱密期的确定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审批决定。
6.10 保密区管理
6.10.1 实行严格的门卫管理制度,谢绝参观、访问、考察。公司张贴“保密区”标志的相关区域设为保密区,与“保密区”相关部门及其员工应当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自觉保守“保密区”的商业秘密。
6.10.2 公司谢绝对保密区进行访问、参观、考察。工作有必要的,必须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办理《商业秘密保护批文》批准手续,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在《复印、复制、扫描、刻录、镜像、截屏、销毁商业秘密批文登记册》上进行登记,访问、参观、考察在保密员陪同下进行。需要进入公司存放已经张贴“保密设备”标志的保密区进行参观、访问、考察的,必须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和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参观、访问、考察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
6.10.3 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进入公司保密区;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拍照、摄像。未经批准,任何员工不得擅自邀请第三人进入公司保密区。
6.10.4 张贴保密标志的,为保密设备,严禁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的无关人员擅自使用、拍照、摄像。
6.11 涉及商业秘密的会议必须确定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使用保密设备,限定参加会议人员人数,告知保密要求,确认保密签字,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6.12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使用电脑必须做到:
6.12.1 实行责任制,专人专用,责任到人;
6.12.2 公司电脑为保密设备,宜张贴“商业秘密”标志。
6.12.3 电脑设置保密的用户名、密码,不定期更换,禁止泄露;使用人员离开电脑,必须关闭,防止他人擅自使用;严禁对电脑页面或内容进行拍摄、摄像;严禁非该电脑使用人员擅自将用户名、密码输入或非法侵入方式使用电脑、获取存储的商业秘密或信息。
6.12.4 对存储在台式电脑或手提电脑中的涉及公司的设计、图纸、电子文档、电子数据、客户名单、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绝密管理,严禁泄密。
6.12.5 对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不得通过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等方式披露、公开、或许可第三人使用。
6.12.6 电脑、电子邮箱、QQ的用户名、密码由网络管理的保密员登记、管理,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
6.12.7 严格执行涉及软件、计算机保密的规定、制度。
6.12.8 其它应当遵守的保密制度、规定。
6.13 除用于公司工作外,对公司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商业秘密”字样的进行复印、复制、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等行为的,必须事前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经批准的,加盖“同意”印章和部章,由保密员签名,复印件或复制件必须与原件相同,不得修改。拍摄、摄像、扫描、刻录、镜像、截屏的,由保密员签名,并加盖“同意”印章和部章。商业秘密保护部保密员对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记录,由使用人签收。
6.14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电脑、涉密手提电脑上安装加密软件,对公司文档商业秘密进行管理,执行加密软件使用程序。
6.15 各种纸张废弃的,必须使用颗粒状碎纸机进行碎纸处理,防止带有商业秘密的垃圾被第三人使用。
6.16 硬盘、光盘、软盘、U盘等各种储存设备、商业秘密实物、数量多的资料销毁由商业秘密保护部决定,以烧毁、粉碎或其他合适方式进行的,销毁过程、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归档。
6.17 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并加盖印章的,擅自拥有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
6.18 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18.1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6.18.4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6.18.5 经营者(包括软件企业)以外的其他自然人(包括并且不限于员工、前员工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19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6.18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6.20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应当严格做到:
6.20.1 保守自己知悉的保密内容;
6.20.2 时刻警惕,严防泄密;
6.20.3 保管记载商业秘密的笔记;
6.20.4 执行保密的《保密十不准》,即:不该说的商业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商业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商业秘密不看;不该带的商业秘密不带;不在微信、QQ、聊天工具中侵犯商业秘密;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商业秘密;不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商业秘密;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商业秘密;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商业秘密;不带商业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6.20.5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带领外部人员进入本公司参观、学习、考察;
6.20.6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微信、扫描、刻录、镜像、截屏、抄摘、转借、传阅、电子邮件发送公司商业秘密,不得通过本项方式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6.20.7 未经批准,不得在脱密期内或竞业限制期内擅自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
6.20.8 未经批准,不得将商业秘密带离公司办公区域;
6.20.9 未经商业秘密保护部批准,严禁擅自进入“保密区”;
6.20.10 在业务活动中严禁泄露公司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20.11 发表文章的,应当事先经商业秘密保护部审查,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6.20.12 不得从事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20.13 不得从事违反保密合同约定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使第三人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6.21 在业务交往中,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取得或将要取得可能涉及或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主动向商业秘密保护部报告。
6.22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做出商业秘密、职务成果的,应当在知悉之日起三日内向商业秘密保护部报告。
6.23 员工对其工作中做出、取得的6.21、6.22规定事项的文件、影像资料、图片、配方、工艺诀窍、样品、硬盘、软盘、U盘、光盘、文档、电子邮件等实物或资料及其复印件、复制件的,应当迅速提交商业秘密保护部,并依法处置。
6.24 因工作需要而由个人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
6.25 员工另任其它涉密岗位或调离到非涉密岗位时,必须向商业秘密保护部返还一切原持有的全部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资料、文件,并办妥返还手续。
6.26 员工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时,个人保管的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所有物品、资料、文件必须返还给商业秘密保护部,并办妥返还手续。
6.27 员工应当返还公司涉及商业秘密的物品、资料、文件而未返还的,视为侵犯公司商业秘密行为。
6.28 作出职务成果的员工或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其所有权归属公司。
6.29 公司依照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对6.28所列人员给予增加报酬或特别奖励。
6.30 员工离职一年内(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以公司商业秘密为基础著作、制作软件或作出发明,凡与公司商业秘密相关联或以公司商业秘密为基础而自行申请专利或版权登记的,其专利或版权所有权应当归属本公司,并承担侵权责任。
6.31 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承担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6.32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无论以任何原因离开本公司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对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经过三次以上书面通知(包括不限于法务函、短信、律师函等),仍然不移交商业秘密的,在“商业秘密网www.cnsymm.com”上进行失信公示。
6.33 对严格遵守本规定,并且保护公司商业秘密有下列突出成绩之一的员工或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奖金、晋级、晋职等奖励。
6.34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根据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扣除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辞退、开除等处理。
6.35 员工及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有关规定,侵害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6.35.1 公司与员工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6.35.2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润或本公司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作为赔偿金,由侵权人将赔偿金偿付本公司;
6.35.3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6.35.4 公司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当先偿付违约金,超过部分以赔偿金支付。
6.36 公司鼓励举报,依法维权,保护商业秘密智慧财产。
6.36.1 公司发布《吹哨人举报规定》的,鼓励吹哨人(即举报人)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违反反腐倡廉规定等行为,严格保密,进行奖励。
6.36.2 当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商业秘密保护部应当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证,由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就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向管辖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6.37 侵犯商业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通过非诉或诉讼途径进行索赔。
6.38 员工、其他从事公司职务行为的人员及离职员工违反6.18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39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的员工,除遵守本规定和本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工作岗位所在的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可以通过OA系统等途径发布,也可以进行轮阅。
6.40 本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公司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6.41 本规定由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负责解释。
6.4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
无
8.使用表单
8.1 《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
8.2 《商业秘密保护批文》
8.3 《复印、复制、扫描、刻录、镜像、截屏、销毁商业秘密批文登记册》
9.附录 无
10.文件发放范围
文件名称 | 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
轮阅范围 | 公司各部门、员工、聘用人员 |
附 录 6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秘保[ ]3号
关于印发《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参考文本)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生命所在。
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规定,并经过版权所有人书面许可使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特制定《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联系。
附件:《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年 月 日
XXXX有限公司 文 件
XXX秘保[ ]3号
关于印发《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的通知(参考文本)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生命所在。
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获取优质客户订单,发挥优秀人才作用,显现商业秘密效果,应对竞争对手窃密,凸显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规定,并经过版权所有人书面许可使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特制定《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联系。
附件:《XX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年 月 日
附件:
1.目的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生命所在。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发挥商业秘密特有作用,获取优质客户订单,不断增强本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2.1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2.2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3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塑料原料、半成品及其加工、生产,模具制造、模具加工、原材料供应、零部件(配件)生产或加工(包括专用部件生产或加工)、印刷、包装等企业及其员工;
2.4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5 公司委托的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介等机构、单位及其员工;
2.6 公司聘任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人员;
2.7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新闻机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8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9 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调动的员工;
2.10 其他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承担保密职责、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11 上述所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的管理、监督、检查。
3.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职责
4.1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稳健发展。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成为股东会直管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机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部设保密员。
4.2 商业秘密保护部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调查,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保密部门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范围
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
6.要求
6.1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本规定所称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其内容,均为公司商业秘密,并确定密级。
6.1.1 源代码、计算机程序、算法等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文档、数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2 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的各种制度、办法、规定、流程、方案、条例、要求、指导书、表式等,密级定为“绝密”。
6.1.3 源代码,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算法,各种专用管理软件、加密软件内文档、数据、图纸、图形、三维、模型、资料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4 与源代码、计算机程序、算法相关联的实验、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委托调查、中介服务等文档、数据、文件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5 电脑、计算机设备、电脑硬盘、普通U盘、软盘、光盘、电子邮箱等载有的信息;电子邮箱、QQ以及其它聊天工具中的用户名、密码及其信息;电子邮件、数据传送、传真、电话通话、手机通话中涉及未披露的商业秘密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6 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方法、成本构成等采购信息;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方法等销售信息;客户名单、客户名片、客户联系方式(包括客户电话、传真、邮箱、QQ)、客户数据、客户资料、客户关系、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客户要求、工作规程、经营活动材料、标书标底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7 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订单、协议等)及其签订的过程、文件、材料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8 公司项目资料、经营资料、客户名单、合同、订单、协议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9 公司策划或营销或投资的调查、策略、方案、计划、步骤等,以及尚未付诸实施的市场预测、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经营决策等,密级定为“绝密”。
6.1.10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印刷、包装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1 会计凭证、各类表单、成本计算、成本分析、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统计报表、预决算报告、各类账册等财务信息;财务软件中记载的财务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2 保密设备、生产设备及其相关文档、图纸、数据、资料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3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会议纪要、主要会议记录、规定、计划、讨论意见等文件、或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4 商业秘密保护部以及公司各部门商量、商议、洽谈、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未披露的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5 文件资料、档案材料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6 股权组成、股份分红、商标使用许可、专利转让、技术转让、信息转让、版权、联营、协作、合作、投资、谈判、可行性报告、价格商议、各类合同等文件、或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7 谈判、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活动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密级定为“机密”。
6.1.18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其相关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等信息,密级定为“机密”。
6.1.19 《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员工、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资料、文档、数据、档案等信息,密级定为“机密”。
6.1.20 在笔记、文件、记录、信笺、资料等书面资料上记载的公司商业秘密,密级定为“秘密”。
6.1.21 涉及保密的会议通知内容及其会议内容,通知、议程、资料、会议记录应当标明密级或“商业秘密”字样,密级定为“秘密”。
6.1.22 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员工在职期间的公司手机号码及其微信号、公司电话号码、公司QQ、公司邮箱、公司网盘等商业信息,密级定为“秘密”。
6.1.23 向人民政府、税务、海关、商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审计、劳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关部门、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公用企业报送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文件、资料、文档、数据、票据、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密级定为“秘密”。
6.1.24 向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机构、单位报送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文件、资料、文档、数据、票据、信息等商业秘密,密级定为“秘密”。
6.1.25 在新闻采访中,明示商业秘密而要求保密的信息,密级定为“秘密”。
6.1.26 除上述信息外,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特别指定公司商业秘密范围。
6.1.27 上列已列为绝密级的商业秘密,未标注的,仍为绝密,保密期限为30年。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30年。上列已列为机密级的商业秘密,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20年。上列已列为秘密级的商业秘密,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10年。
6.1.28 企业依法进行国家秘密管理之日起,上列秘密级商业秘密自动成为普通商密,上列机密级商业秘密与绝密级商业秘密自动成为核心商密。
6.2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涉及保密的文件、表式等均定为绝密,保密期限为30年。
6.3 自公司成立以来陆续形成了上列商业秘密,知悉人员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使用、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
6.4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的员工,除遵守本规定和本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工作岗位所在的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6.5 商业秘密保护部在施行之日起的次年的12月底前对绝密、机密、秘密进行检查,认为不需要保密的,发文公布进行解密。
6.6 本规定限于本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中使用,离职前交还给商业秘密保护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微信、扫描、刻录、镜像、截屏;不得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6.7 本规定由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负责解释。
6.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
7.1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8.使用表单
无
9.附录
无
10.文件发放范围
XX公司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 文件编号 | XXXX秘保 [ ]3号 |
密 级 | 绝密★30年 |
商业秘密是公司的无形资产,是公司的宝贵财富,是公司的竞争优势,是公司的生命所在。为了完善经营管理体系,发挥商业秘密特有作用,获取优质客户订单,不断增强本公司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在市场竞争中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害,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2.1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及其员工;
2.2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3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塑料原料、半成品及其加工、生产,模具制造、模具加工、原材料供应、零部件(配件)生产或加工(包括专用部件生产或加工)、印刷、包装等企业及其员工;
2.4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等单位(或企业)及其员工;
2.5 公司委托的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中介等机构、单位及其员工;
2.6 公司聘任专家、顾问、翻译、律师等人员;
2.7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党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新闻机构、网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8 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9 本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调动的员工;
2.10 其他依法或经本公司明示应当承担保密职责、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2.11 上述所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履行保守本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应当自觉遵守公司商业秘密保护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的管理、监督、检查。
3.用语定义
本规定所称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4.职责
4.1 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稳健发展。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成为股东会直管的从事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力机构,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执行机构,商业秘密保护部设保密员。
4.2 商业秘密保护部对本公司商业秘密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调查,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保密部门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范围
自公司成立以来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图形、三维、模型、文档、文件、数据、资料等商业信息。
6.要求
6.1 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包括且不限于本规定所称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其内容,均为公司商业秘密,并确定密级。
6.1.1 源代码、计算机程序、算法等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文档、数据、过程、结果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2 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使用的各种制度、办法、规定、流程、方案、条例、要求、指导书、表式等,密级定为“绝密”。
6.1.3 源代码,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算法,各种专用管理软件、加密软件内文档、数据、图纸、图形、三维、模型、资料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4 与源代码、计算机程序、算法相关联的实验、认证、检测、检验、验资、评估、审计、委托调查、中介服务等文档、数据、文件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5 电脑、计算机设备、电脑硬盘、普通U盘、软盘、光盘、电子邮箱等载有的信息;电子邮箱、QQ以及其它聊天工具中的用户名、密码及其信息;电子邮件、数据传送、传真、电话通话、手机通话中涉及未披露的商业秘密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6 采购渠道、采购价格、采购方法、成本构成等采购信息;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方法等销售信息;客户名单、客户名片、客户联系方式(包括客户电话、传真、邮箱、QQ)、客户数据、客户资料、客户关系、交易习惯、客户爱好、客户要求、工作规程、经营活动材料、标书标底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7 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订单、协议等)及其签订的过程、文件、材料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8 公司项目资料、经营资料、客户名单、合同、订单、协议等经营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9 公司策划或营销或投资的调查、策略、方案、计划、步骤等,以及尚未付诸实施的市场预测、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经营决策等,密级定为“绝密”。
6.1.10 与公司经营相关联的技术研发、技术合作、实验、设计、制作、货运代理、运输、仓储、外包、策划、营销、广告、网络管理、软件、翻译、勘察、印刷、包装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1 会计凭证、各类表单、成本计算、成本分析、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统计报表、预决算报告、各类账册等财务信息;财务软件中记载的财务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2 保密设备、生产设备及其相关文档、图纸、数据、资料等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3 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会议纪要、主要会议记录、规定、计划、讨论意见等文件、或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4 商业秘密保护部以及公司各部门商量、商议、洽谈、决定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未披露的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5 文件资料、档案材料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6 股权组成、股份分红、商标使用许可、专利转让、技术转让、信息转让、版权、联营、协作、合作、投资、谈判、可行性报告、价格商议、各类合同等文件、或信息,密级定为“绝密”。
6.1.17 谈判、和解、调解、诉讼、仲裁等活动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密级定为“机密”。
6.1.18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及其相关的文档、数据、图纸、三维、文件等信息,密级定为“机密”。
6.1.19 《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即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员工、聘用人员的人力资源资料、文档、数据、档案等信息,密级定为“机密”。
6.1.20 在笔记、文件、记录、信笺、资料等书面资料上记载的公司商业秘密,密级定为“秘密”。
6.1.21 涉及保密的会议通知内容及其会议内容,通知、议程、资料、会议记录应当标明密级或“商业秘密”字样,密级定为“秘密”。
6.1.22 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员工在职期间的公司手机号码及其微信号、公司电话号码、公司QQ、公司邮箱、公司网盘等商业信息,密级定为“秘密”。
6.1.23 向人民政府、税务、海关、商检、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审计、劳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关部门、政府设立的相关部门、公用企业报送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文件、资料、文档、数据、票据、信息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密级定为“秘密”。
6.1.24 向社保、医保、保险、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机构、单位报送的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文件、资料、文档、数据、票据、信息等商业秘密,密级定为“秘密”。
6.1.25 在新闻采访中,明示商业秘密而要求保密的信息,密级定为“秘密”。
6.1.26 除上述信息外,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特别指定公司商业秘密范围。
6.1.27 上列已列为绝密级的商业秘密,未标注的,仍为绝密,保密期限为30年。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30年。上列已列为机密级的商业秘密,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20年。上列已列为秘密级的商业秘密,若出现未标注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形成商业秘密之日起10年。
6.1.28 企业依法进行国家秘密管理之日起,上列秘密级商业秘密自动成为普通商密,上列机密级商业秘密与绝密级商业秘密自动成为核心商密。
6.2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系统涉及保密的文件、表式等均定为绝密,保密期限为30年。
6.3 自公司成立以来陆续形成了上列商业秘密,知悉人员必须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披露、使用、允许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
6.4 本公司各部门、投资的企业、分支机构、关联企业之间调动的员工,除遵守本规定和本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外,应当遵守工作岗位所在的公司建立的商业秘密保护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6.5 商业秘密保护部在施行之日起的次年的12月底前对绝密、机密、秘密进行检查,认为不需要保密的,发文公布进行解密。
6.6 本规定限于本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中使用,离职前交还给商业秘密保护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拍摄、摄像、微信、扫描、刻录、镜像、截屏;不得使用、许可第三人使用、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
6.7 本规定由公司商业秘密保护部负责解释。
6.8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
7.1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
8.使用表单
无
9.附录
无
10.文件发放范围
文件名称 | XXXX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规定 |
轮阅范围 | 公司各部门、员工、聘用人员 |
附 录 7
XX公司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参考文本)
为切实做好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防范和控制商业秘密泄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消除泄密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确保我公司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保密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商业秘密泄漏时,对公司各部门统一领导,高效响应泄密事件。
二、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管理的“五大原则”
公司商业秘密一旦泄漏,若处理不当,就会对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如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等。所以在处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时,公司从上到下要遵循科学的管理原则,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通过对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案例总结和研究,提出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管理的“五大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响应、预防为主和以事为鉴。
1、统一领导
各部门都拥有大量的信息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也难免商业秘密泄漏事件的发生,各部门工作繁重无暇顾及商业秘密泄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了规范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管理秩序,公司有必要设立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常设机构及领导小组在商业秘密泄漏时,对公司各部门统一领导,高效响应泄密事件。
2、分级管理
商业秘密存在于公司各部门,纷繁复杂,公司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才能在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时,对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预案,做到消耗最少的资源来把公司商业秘密泄漏造成的损失减到最小。
3、快速响应
商业秘密作为公司内部重要的信息资产,其传播性极强,一旦泄漏,会迅速传播给竞争对手被竞争对手利用而进行恶意竞争。所以在公司商业秘密泄漏的第一时间,公司商业秘密处置机构应立即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预案,以最快的速度阻塞一切可能泄漏商业秘密的渠道,防止扩散范围进一步扩大,快速抑制险情。
4、预防为主
为了在处置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中从容不迫,公司必须在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下功夫,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实时监控可能泄露公司重大商业秘密的关键监控点,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完善。
5、以事为鉴
在一起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司不能掉以轻心,要做好事后总结和改进工作。彻查商业秘密泄漏的根源点以及疏漏点,总结处置经验和教训,对于有疏漏的地方加强和改进防范措施,以当前泄漏事件的疏忽点为鉴,不断改进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杜绝再犯类似错误。
三、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应急响应流程主要包括六个阶段:应急准备、泄密监测、抑制险情、恢复正常运营、根除泄密源和总结与改进。在公司处置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过程中,对于这六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疏漏,才能有效地控制商业秘密不再继续外泄,将公司损失最小化。
1、应急准备
在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准备阶段,公司首先要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脆弱点、威胁点和已有安全措施对所有商业秘密进行风险评估;再根据安全需求决定是接受风险、避免或转移风险,还是采取行动减少风险;最后对于每一种可能被泄露的商业秘密都要有针对性的应急响应措施和预案来减少公司损失。
2、泄密监测
根据在应急准备阶段已完成的商业秘密风险评估文件,对于其中对公司有较大、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进行实时监控设立商业秘密泄漏关键监控点;若关键监控点出现异常,说明发生泄密事件则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商业秘密泄漏应急管理机构,对泄密事件统一管理;上级泄密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泄漏商业秘密的级别,一般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
3、抑制险情
公司商业秘密泄漏应急管理机构接到上报后,应立即通知所有可能涉及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阻塞一切可能泄密渠道,防止商业秘密泄漏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4、恢复正常运营
对于损坏到公司各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泄密事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备份机制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对于一般泄密事件,事发部门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相关部门经排查无异常后,应立即恢复正常运营,不影响日常工作。
5、根除泄密源
公司商业秘密泄漏应急管理机构接到泄密上报后,应立即彻查事发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排查泄密源,一旦查出泄密源,应做好保留证据工作,上报司法部门,等待司法部门取证,对于泄密人员依法惩处。
6、总结与改进
在商业秘密处置工作完成之后,应及时地对当次泄密事件进行总结,包括泄密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影响程度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泄漏风险防范措施提供事实依据。
四、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预案
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预案是公司发生泄密事件时的指导性文件,能够科学地处置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公司商业秘密预案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机构框架及职责、泄密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泄密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泄密事件的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善后和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的培训等。
1、泄密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公司各部门从上至下要建立上下贯通、纵横畅通、反应灵敏的应急信息网络,确保快速、准确、灵敏地获得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全面做好预警工作。应急信息报送主要内容有: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类别、涉及部门、起因等基本情况:发生泄密事件的类别及秘密等级;发生秘密泄露的范围和影响程度;发生泄密事件后部门或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初步分析和工作意见;事态发展态势及预测;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2、泄密事件的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泄密事件的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泄密事件的分级;泄密事件的分级响应程序;现场处置程序;信息发布政策。
3、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特大、重大泄密事件发生后,公司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在2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进行初级汇报,初级汇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泄密事件分类、泄密事件等级、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在泄密事件发生72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续报泄密事件发展处置情况,续报内容包括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人员的部门及数量、现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在泄密事件处置完毕之前,应至少每6小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事件处置的后续情况。
4、善后和保障措施
泄密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司要认真总结泄密事件发生的起因、泄密途径,及时总结泄密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时改进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本预案。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责任部门及人员,要给予违纪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保密工作和处置泄密事件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在泄密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司泄密事件领导小组应向公司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内容包括:泄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事件影响范围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增加的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XX公司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参考文本)
为切实做好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防范和控制商业秘密泄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消除泄密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确保我公司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及职责
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保密委员会主任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保密办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在商业秘密泄漏时,对公司各部门统一领导,高效响应泄密事件。
二、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管理的“五大原则”
公司商业秘密一旦泄漏,若处理不当,就会对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如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等。所以在处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时,公司从上到下要遵循科学的管理原则,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的损失。通过对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案例总结和研究,提出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管理的“五大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快速响应、预防为主和以事为鉴。
1、统一领导
各部门都拥有大量的信息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也难免商业秘密泄漏事件的发生,各部门工作繁重无暇顾及商业秘密泄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了规范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发生时的应急管理秩序,公司有必要设立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常设机构及领导小组在商业秘密泄漏时,对公司各部门统一领导,高效响应泄密事件。
2、分级管理
商业秘密存在于公司各部门,纷繁复杂,公司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分级管理,才能在公司商业秘密泄露时,对不同等级的商业秘密泄露采取不同的应急响应预案,做到消耗最少的资源来把公司商业秘密泄漏造成的损失减到最小。
3、快速响应
商业秘密作为公司内部重要的信息资产,其传播性极强,一旦泄漏,会迅速传播给竞争对手被竞争对手利用而进行恶意竞争。所以在公司商业秘密泄漏的第一时间,公司商业秘密处置机构应立即响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预案,以最快的速度阻塞一切可能泄漏商业秘密的渠道,防止扩散范围进一步扩大,快速抑制险情。
4、预防为主
为了在处置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中从容不迫,公司必须在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中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商业秘密的日常管理工作下功夫,不断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实时监控可能泄露公司重大商业秘密的关键监控点,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早完善。
5、以事为鉴
在一起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司不能掉以轻心,要做好事后总结和改进工作。彻查商业秘密泄漏的根源点以及疏漏点,总结处置经验和教训,对于有疏漏的地方加强和改进防范措施,以当前泄漏事件的疏忽点为鉴,不断改进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杜绝再犯类似错误。
三、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应急响应流程主要包括六个阶段:应急准备、泄密监测、抑制险情、恢复正常运营、根除泄密源和总结与改进。在公司处置商业秘密泄露事件过程中,对于这六步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疏漏,才能有效地控制商业秘密不再继续外泄,将公司损失最小化。
1、应急准备
在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准备阶段,公司首先要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脆弱点、威胁点和已有安全措施对所有商业秘密进行风险评估;再根据安全需求决定是接受风险、避免或转移风险,还是采取行动减少风险;最后对于每一种可能被泄露的商业秘密都要有针对性的应急响应措施和预案来减少公司损失。
2、泄密监测
根据在应急准备阶段已完成的商业秘密风险评估文件,对于其中对公司有较大、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进行实时监控设立商业秘密泄漏关键监控点;若关键监控点出现异常,说明发生泄密事件则相关部门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上报公司商业秘密泄漏应急管理机构,对泄密事件统一管理;上级泄密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泄漏商业秘密的级别,一般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
3、抑制险情
公司商业秘密泄漏应急管理机构接到上报后,应立即通知所有可能涉及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阻塞一切可能泄密渠道,防止商业秘密泄漏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
4、恢复正常运营
对于损坏到公司各种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泄密事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备份机制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而对于一般泄密事件,事发部门积极采取应急措施,相关部门经排查无异常后,应立即恢复正常运营,不影响日常工作。
5、根除泄密源
公司商业秘密泄漏应急管理机构接到泄密上报后,应立即彻查事发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排查泄密源,一旦查出泄密源,应做好保留证据工作,上报司法部门,等待司法部门取证,对于泄密人员依法惩处。
6、总结与改进
在商业秘密处置工作完成之后,应及时地对当次泄密事件进行总结,包括泄密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影响程度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从而为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泄漏风险防范措施提供事实依据。
四、公司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应急预案
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应急预案是公司发生泄密事件时的指导性文件,能够科学地处置公司商业秘密泄漏事件。公司商业秘密预案内容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应急机构框架及职责、泄密事件的监测和预警、泄密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泄密事件的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善后和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的培训等。
1、泄密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公司各部门从上至下要建立上下贯通、纵横畅通、反应灵敏的应急信息网络,确保快速、准确、灵敏地获得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全面做好预警工作。应急信息报送主要内容有: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类别、涉及部门、起因等基本情况:发生泄密事件的类别及秘密等级;发生秘密泄露的范围和影响程度;发生泄密事件后部门或机构所采取的措施;初步分析和工作意见;事态发展态势及预测;需报告的其它事项。
2、泄密事件的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
泄密事件的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泄密事件的分级;泄密事件的分级响应程序;现场处置程序;信息发布政策。
3、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特大、重大泄密事件发生后,公司商业秘密泄密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在2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进行初级汇报,初级汇报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泄密事件分类、泄密事件等级、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在泄密事件发生72小时内向公司总经理续报泄密事件发展处置情况,续报内容包括事件起因和发展过程当前态势、已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涉及人员的部门及数量、现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方案等;在泄密事件处置完毕之前,应至少每6小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事件处置的后续情况。
4、善后和保障措施
泄密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司要认真总结泄密事件发生的起因、泄密途径,及时总结泄密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及时改进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应对措施,进一步完善本预案。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甚至违法乱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有关责任部门及人员,要给予违纪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在保密工作和处置泄密事件过程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在泄密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司泄密事件领导小组应向公司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内容包括:泄密事件的整体处置情况,事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事件影响范围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增加的预防和完善措施等。
附 录 8
商务合作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联系人、电话及邮箱:
甲乙双方正在就 事项进行商务合作,双方在谈判或合作期间,均因合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保护双方商业秘密事宜,于 年 月 日(以下简称 “生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体签署地址),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术语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条 保密信息的范围
经双方确认,双方在谈判或合作履约期间,因合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双方的客户、员工、管理人员及顾问的名单、联系方式及其他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联系电话(移动和固定电话)、电子邮件地址、即时通讯方式或社交网络地址(QQ、MSN、 Skype、微信、易信、来往、Line、微博、空间等)、家庭地址等任何足以识别、联系客户、员工、 管理人员及顾问的信息;
(2)双方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文本及法律文书;
(3)双方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关键价格信息;
(4)双方谈判或合作履约中的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谈判与磋商细节等资料;
(5)双方的具体经营状况及经营策略(如营业额、销售数据、负债、库存、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定价、服务策略、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定价策略、营销策略等);
(6)与双方资产、财务有关的信息(如存货、现金等资产的存放地、保险箱密码、数量、价值等,以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
(7)双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信息(如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制造工艺及技术、计算机软件程序、数据库、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版权信息、科研成果等);
(8)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需要保密的其他与技术和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保密信息的例外
1、在披露时或披露前,已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资料;
2、能证明获得相关信息时已经熟知的资料或信息;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或信息;
4、未使用对方的技术资料,由日常业务中独立学习或研究获得的知识、信息或资料。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包括各自代表、员工)不得向第三方(包括新闻媒体或其从业人员)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信息。
2、如谈判、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相关合同解除、终止,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向另一方提出返还、销毁保密信息的书面要求,另一方应按要求在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返还、销毁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保密信息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保证不留有任何复制版本。
3、甲乙双方应以不低于其对己方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信息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五条 保密义务期限
甲乙双方互为保密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终止谈判或合作后 年止。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或其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并不代表同意另一方任意使用其保密信息、商标、专利、技术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
第七条 保密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1、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信息,以履行约定义务。
2、在保密期限内,任何一方在应对合作项目的索赔、诉讼及刑事控告等相关事宜时,有权合理使用保密信息。
3、如任何政府部门要求一方披露保密信息,应及时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足以使另一方能够寻求保护令或其他适当的救济。如另一方没有获得保护或救济,或丧失取得保护或救济的权利,一方应仅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向政府部门披露相关保密信息,并且应尽合理措施根据另一方的要求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修改,并为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取得保密待遇。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本协议项下之违约金 (以下简称“违约金”),其违约金数额相当于双方拟达成或已达成合作金额的 % 。如本条款约定的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受害方有权进一步向侵权方主张损失赔偿。
2、在双方谈判或合作期间内,无论上述违约金给付与否,受害方均有权立即终止谈判或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因终止谈判或解除合同、合作所造成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合同赔偿损失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3、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1)受害方为处理此次纠纷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的损失、技术开发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4、在保密期间内,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另一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受损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任何一方均有权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指定措施和限制使用的合理请求。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均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若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诉讼或仲裁,在诉讼或仲裁进行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或仲裁的部分或直接和实质性地受到诉讼或仲裁影响的条款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且未经双方书面协议不得补充或修改。本协议签署、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公示期:2024年8月14日至8月28日,同时征求各会员单位、行业同仁的宝贵意见。 宁波市磁性材料商会联系电话:0574-87142753/8784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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